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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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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武汉市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设立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
2、范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设立并按“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第三条通过设立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集聚我市,优化我市创业投资环境,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基金主要实现功能:(一)引导各类资金优先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二)引导国内外创业投
3、资资本、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在汉设立或管理创业投资基金;(三)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四)争取国家、省相关资金向我市集聚。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耍来源:(一)市级财政性资金;(二)国有大型投资平台,相关区、开发区资金;(三)国家及省级政策性资金和金融机构资金;(四)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五)其他符合政策的资金。第五条引导基金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第二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第六条设立引导基
4、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系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局长担任。第七条管委会主要职责:(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发展计划;(-)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三)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四)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的任免;(五)其他重大事项决策与沟通。第八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作为管委会的常设机构。其职责如下:(一)审核批准引导基金的年度工作计
5、划;(二)审核批准引导基金合作机构;(三)审核批准引导基金管理、考核等基本管理制度;(四)审定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五)筹备组织管委会会议的召开;(六)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任免;(七)管委会授权的其它工作。第九条管委会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管理、金融、投资、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机构进行专业化的审查和评估,提出独立的评估意见,为管委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专家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议事机构,议事规则另行制订。第十条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
6、下简称“管理中心”)承担。管理中心职责如下:(一)拟订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三)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四)受理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的合作申请并进行初审;(五)负责对引导基金的投资与投资情况管理、监督;(六)拟订引导基金的投资损益报告;(七)根据本办法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八)落实管委会办公室授权的其它工作。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检查,必耍时可委托审计部门(机构)进彳亍专项审计。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原则及方式第十二条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
7、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对象为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在武汉注册的初创期企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用于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投资额累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额的60%。本办法所指的初创期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企业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本办法所指的早中期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
8、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第十三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天使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开展风险补助和绩效奖励。(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设定的时间内退出,主要支持在武汉市新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1、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投资于武汉市注册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实收资本的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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