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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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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加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提高旅游客运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旅游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条[定义]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本条例所称道路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和非定线两种。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线客运管理。第三条[适用主体]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经营性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和从业人
2、员,均须遵守本暂行条例。第四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第五条21[规划管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道路旅游客运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省道路旅游客运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内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六条[规划原则]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旅游出行需求。道路旅游客运经营
3、者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运输,优质服务。第七条[运力投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本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规范经营”的原则,正确处理道路旅游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关系,保持运输供求的总量平衡,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第八条[许可方式]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方式实施行政许可。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权招投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第二章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申请和许可第九条[区分]道路旅游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市县际道路旅游客运和市县内道路旅游
4、客运。21第十条[资质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道路旅游客运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投入车辆必须是新购车辆,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等必须达到《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过渡期车型表》的要求,不允许加副座。2.
5、客车类型等级要求: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高一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市县际道路旅游客车100辆应在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市县内道路旅游客车3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4.其他要求:车辆必须配置话筒、音响和GPS等车载设备,有行李箱或车内行李区。21(二)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以及重大服务质量投诉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
6、资格证。5.经设区的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旅游客运服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道路旅游客运上岗证。上岗证管理办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本规定所称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是指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的服务质量问题并查明属实,或被地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的服务质量问题。(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
7、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机构]21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市县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二)从事市县际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章程文本; (三)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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