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完善防范刑讯逼供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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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如何完善防范刑讯逼供制度的研究摘要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院的使命和给予检察权的法律定性,防止冤假错案的有效方法。然而实践中的监督力度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标准,并且问题突出。为此,本文认为需要不断整改和完善现有的监督刑讯逼供的检察工作机制,加强确切落实该机制的监督工作。首先应该了解并认识到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有利于从根本去防范和解决刑讯逼供事件;其次应该完善调查机制,能善于发现刑讯逼供的方法和可能的渠道,规范调查程序;再次要完善认定机制,准确把握认定刑讯逼供成立的要件,覆盖到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的所有阶段,分层次、讲要点的建立起相关标准体系;最后要完善制裁机制,它是对违反者的有力惩治以及对执行者的

2、有力震慑手段,包含程序性制裁措施和实体性制裁措施在内的制裁措施体系,是对防范刑讯逼供,保护人权的最终和最有利保障。关键词法律监督刑讯逼供保护人权作者简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管部内部监督组课题组,成员包括:马志颖、刘静、李永彩,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干警。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54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刑,体罚等刑讯手段逼迫其供认犯罪的行为。其中司法工作人员并不是单纯的指进行讯问工作的侦查人员,还包括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本文主要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最多,与合法取证的矛盾

3、最尖锐的侦查询问阶段的刑讯逼供情形。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违法行为是公诉监督刑讯逼供最主要的对象,所以,在将要提起公诉之前有必要的手段、程序以及措施能保证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是法律监督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前提和基础。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在科学技术不是特别发达的现代,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一种直接证据,对能否够证据起诉和最终是否能定罪以及如何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直接导致了侦查人员对口供的过于依赖。在大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式除受害者以外唯一可能直接而全面地了解案情发生的經过和结果的,这一可能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口供影响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侦破效率的高低。在这个以上层领导向下层施压,舆论向镇府

4、施压为主流的时代中,为了“高效”办案,刑讯逼供就有了存在的空间。侦查讯问是一项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相冲突的活动,由于口供在证明案件上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使得当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有罪的供述对自己不利时,一般都要努力地避免供认有罪。犯罪嫌疑人的这一举动可能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可能是想逃避法律的惩罚,再加上侦查机关取证能力难以负荷打击犯罪的需要。所以侦查人员在得不到与心中认知相同的口供时,往往更偏向于犯罪嫌疑人在逃避犯罪事实,这种心理的暗示导致侦查人员在行使合法刑讯程序时使用了非法的刑讯手段,也就成了刑讯逼供。在非法刑讯手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只有“认罪”一条路。由上可知刑讯逼供是一个深入历史

5、骨髓的难以轻易改变的问题,唯有做好监督工作才能减轻或消灭这一现象,而如今对刑讯逼供的监督工作做不到位,力度不大都是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以下就如何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科学、规范、明确的监督刑讯逼供的检察工作机制进行探讨。一、拓宽发现刑讯逼供的渠道一般而言,都是由且仅由侦查人员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接触,由侦查人员通过“合法”的刑讯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一过程是全封闭的。此后,再由侦查人员自行记录侦查的过程,显而易见,侦查人员无论从自身利益或是职业素养方面都是不可能将一些询问过程中使用的非法刑讯手段(即刑讯逼供)告知,对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须经过侦查人员之手,由其主导

6、制作,其中有无刑讯逼供之迹可想而知。这样一来,检察人员就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和刑讯逼供的线索,也无法判断是否有刑讯逼供的存在从而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提高发现刑讯逼供线索能力的思路只有两条:一是完善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的机制,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了解侦查讯问情况;二是建立介入侦查讯问过程的机制,以检察机关的身份了解侦查讯问情况。首先,是法律程序上的规定,必须及时而准确地向犯罪嫌疑人需要告知有关事项和权利。但在司法操作中往往与规定不符,如告知的内容不明确,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与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不完全一致,导致实际操作中的千姿百态。有的实践部门将告知内容明确为包括申

7、请回避权、委托辩护权和控告权等,但是却将控告权做了限定,指涵盖对检察人员直接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才有权提出控告。将权利规定的范围缩小化,这一限定给刑讯逼供的可能埋下了伏笔。检察机关的目的是获取口供和监督取证,而侦查人员只负责获取口供,目的的差异性导致了刑讯逼供存在及被隐藏的可能性。所以犯罪嫌疑人自我主动寻求救济是保障其自身权利最关键和有力的手段。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行使控告权和申诉权是犯罪嫌疑人最主要和最直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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