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禁止刑讯逼供”法律制度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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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完善“禁止刑讯逼供”法律制度之构想完善“禁止刑讯逼供”法律制度之构想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完善“禁止刑讯逼供”法律制度之构想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犯罪嫌疑人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实务中一大痼疾,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阻碍我国人权建设的进程和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然而我国现行刑诉法上关于遏制刑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法律制度严重缺失。本文欲借刑诉法大修之际,提出有关遏制刑讯的法律制度构想,具体从事前制度约束、事中制度制约以及事后制度救济三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刑

2、讯逼供;法律制度  1006-0278(2012)01-050-02  刑讯逼供现象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在西方国家,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和法定证据制度。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被告人沦为追诉犯罪的客体,法官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于一身,对被告人发起主动强烈的追诉攻势,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同时法定证据制度奉口供为“证据之王”,一切残忍手段都被允许用来获取被告人口供。随着司法文明的推进以及人权保障理念的兴起和发展,西方国家在司法体系及制度方面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确立了一系列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制

3、度、规则,因此刑讯逼供在这些国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在我国,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是由一系列历史传统、社会环境以及司法制度、观念等理由造成。现在正值我国刑事诉讼法大修之际,如何通过司法制度的构建来遏制刑讯逼供、改善我国的刑事追诉环境已成为学界热烈讨论的议题,笔者亦借此机会提出一些倡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策略收集证据……”这条规定体现了禁止酷刑、保障人权的精神。但由于我国有关“禁止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刑讯现象屡禁不止,并造成一批冤假错案。因此,我们必

4、须从完善“禁止刑讯逼供”的具体法律制度入手,从制度方面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可能性。  一、事前约束—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沉默权的确立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体现了禁止自戴枷锁的人道主义精神,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是国际人权公约对被刑事指控的人享受的最低限度的保证,如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加入该公约)第14条第3款(庚)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已

5、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核心内容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沉默权是保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精神得到贯彻的具体法律制度,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国家公权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防御性手段。  遏制刑讯逼供的第一步就是要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与此相应的具体法律制度应当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第一,在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章节明确写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同时应删除现行刑诉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义务的条款。第二,规定各个刑事诉讼阶段国家专门机关应当承担告知犯罪嫌疑人、

6、被告人沉默权的义务,以及义务被违反的法律后果。第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核心在于禁止“强迫”,而非“自证其罪”。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国家机关采用暴力或其他非人道手段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并规定此种情形下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侵犯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获取的证据的效力理由。“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排除自愿的有罪陈述,因此可以规定一些激励机制来鼓励犯罪嫌疑人放弃沉默权的行使,争取宽大处理,譬如刑事和解制度等。第四,应当限制讯问时间,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连续讯问的时间界线,特别是要保证在押人员饮食、饮

7、水、休息等基本的生理需求;禁止夜间讯问,确属需要夜间讯问的,也应当在手续和程序上予以严格制约。最后,鉴于沉默权的行使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侦查工作效率的提高,于是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做法,对沉默权进行一定的限制,譬如在一些涉恐、涉黑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等。  二、事中制约—赋予律师在场权以及羁押场所中立化  (一)赋予律师讯问时的在场权  律师的在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这里主要探讨在我国建立狭义作用上的律师在场权,即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完善“禁止刑讯逼供”法

8、律制度之构想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在场的权利。律师不在场讯问取得的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律师的在场权实质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合理延伸。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一方面可以减轻犯罪嫌疑人内心的畏惧和紧张,另一方面有利于监督侦查机关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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