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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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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制度性防范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制度性防范【内容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也日益呈现出文明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趋势。但在全面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依然存在,成为中国法治文明道路上的一颗毒瘤。本文试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入手,主要探讨如何从制度上防范刑讯逼供。【关键词】刑讯逼供制度性防范非法证据排除一、引言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刑事诉讼
2、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刑法》第247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从重处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使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鉴于此,探讨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防范措施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二、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从我国目前司法状况看,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的原因主要包括理念性原因、经济与现实原因以及制度性原因
3、,笔者认为制度性原因是根本原因。(一)、理念性原因1、“有罪推定”思想的残余有罪推定是指: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被假定为有罪,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有罪或作为犯罪对待;或者虽经司法程序才能将刑事被告宣告有罪,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有罪而设有的。①在有罪推定思想下被指控为犯罪的人即被认为是犯罪或者象对待犯罪那样处以刑罚,为了获取口供,可以对其采用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方式。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后绝大多数都被判有罪,无罪的只是极个别的。②2、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
4、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都认为只要是有利于揭露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完成刑法任务的行为,即使程序有些瑕疵,甚至违反程序也没关系;8安徽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制度性防范对于实体,程序孰轻孰重的问题,有关法律人士对程序公正价值的评价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程序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目标,程序是诉讼的游戏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3、办案急功近利、口供情结难以消除现在有不少司法人员办案急功近利,不喜欢去调查和实践,不去案发现场寻找证据,不善于思考,而是通过“撬开犯罪嫌疑人之口”来获取口供。一方面是因
5、为担心案件超过刑事诉讼的期限,另一方面某些领导好大喜功,追求破获率、抓获率,使得侦查人员急不择法,就决定走捷径采取刑讯逼供这一非法手段。(二)、经济与现实原因1、技术装备落后、财力保障落实不到位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也越来越向着智能化、隐蔽化发展;虽然我国已多次应用高科技手段来破获案件,但总体设备落后,更新速度远远不能适应侦破案件的需要,一方面降低了破案率,挫伤了侦查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2、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执法位置摆放不正确。部分司法人员的文化水平偏低,平时又不注重学习和提高,办
6、案能力较差,只能依靠刑讯逼供等简单粗陋的方法来破案。有些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受到坏人该打,不打不老实;让犯罪嫌疑人皮肉吃点苦,只要不打伤,不打坏,不闹出人命就没关系等一些错误思想的影响,滥用侦查权力。(三)、制度原因1、如实回答义务的不合理《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义务,使犯罪嫌疑人丧失了沉默的权利,同时也给了侦查人员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当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或回答的内容不符合侦查人员心目中的标准时,就会被认为在抵赖,于是为了获取口供,侦查人员难免会动手或者动用具械,刑讯
7、逼供就这样发生了。理论上,第93条“如实回答”旨在否定刑讯逼供,然而在事实上却起到了变相鼓励侦察人员重口供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纵容了刑讯逼供的发生。2、我国刑事诉讼中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己经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精神,但没有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以8安徽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制度性防范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原则,基本含义是:个人在没有被依法证实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既然是无罪的,侦控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用暴力或
8、以暴力相威胁。对此,贝卡利亚进行过精辟论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实。”③而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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