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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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研究摘要刑讯逼供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毒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工整形象,妨碍了现代司法文明的进程,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造成了极大伤害,刑讯逼供已被看作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本文首先对刑讯逼供相关理论做了概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危害,通过以上分析来完善防范刑讯逼供的相关制度。关键词:防范;刑讯逼供;制度;对策目录引言2一、刑讯逼供概述3(一)刑讯逼供的概念3(二)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3二、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危害4(一)刑讯逼供的成因4(二)刑讯逼供的危害5三、防范刑

2、讯逼供的对策6(一)设置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权的告知程序6(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6(三)明确举证责任承担6(四)确立司法审查制度7总结7参考文献8致谢8引言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刑一讯逼供一直被视为严重违背法治、肆意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各国法律的否定和制裁。我国自新中国建国以来,均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有刑讯逼供罪及相应刑罚;然而,近年来,我国立案查处的刑讯逼供案件日趋增加,冤假错案屡禁不止。刑讯逼供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司法领域的恶疾,屡禁不止、难以进行有效地防范和遏制,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理念方面,受长期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我国一直存在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和

3、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不少司法人员仍存在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侦查实践中过分倚重口供,导致我国刑讯逼供案件频发,酿成许多冤假错案;在制度方面,我国刑事诉讼中缺乏一些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制度如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等,而侦查机关权力强大且侦查程序封闭,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同时我国没有制定单独的证据法,尤其缺少成熟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切对于防范和打击刑讯逼供十分不利,也是造成我国刑讯逼供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而现实层面上,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忽视刑侦科技手段的运用,“命案必破”、“限期破案”带来的巨大破案压力以及机关内部将破案率作为司法工作人

4、员职务升迁的考核标准等都是诱发刑讯逼供的重要因素。本文探索防范刑讯逼供的刑事法律措施,为我国完善相关刑事法律制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提供借鉴。一、刑讯逼供概述(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含公检法、纪检、监察、及一切国家公职人员,总之,这里的“司法权”是“泛司法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二)

5、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  刑讯逼供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2、客观要件  刑讯逼供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

6、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3、主体要件  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

7、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4、主观要件  刑讯逼供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二、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危害(一)刑讯逼供的成因1、刑讯逼供有一定的历史根源我国的封建社会历史长达两千多年,采取的是纠问诉讼方式,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封建统治者为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由于刑侦技术条件的落后所限,难以获取定案的客

8、观证据,针对罪犯拒不认罪的情况,使得利用刑具逼迫罪犯陈诉其作案经过就成为侦讯手段,并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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