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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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杭州市有关规定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推动,自愿参加。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

2、务,遵守相关规定,享受统筹待遇。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增强参保意识。(二)多方筹资,科学管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本市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资、使用和管理。(三)以收定支,适度保障。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基金承担比例和最高限额,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第四条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我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非我市户

3、籍,在我市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的中小学生,可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劳动保障、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领导小组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必须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4、,并下设办公室,落实1-2名专职人员,与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合署办公。各乡镇(街道)的主要职责是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并动员群众参保;负责本乡镇(街道)参保人员的经费收缴及人员信息登记工作,确保XX年度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在农村达到99%以上,XX年度达到%以上;确保本乡镇(街道)的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协助做好合作医疗证(卡)的发放和参保人员的身份确认等工作。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八条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由个人缴纳、各级财政补助、集体扶助和基金利息等资金组成,用于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

5、诊和住院治疗。第九条XX年度富阳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200元,以整户为单位参加,其中,城乡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本市及上级财政总额按实际参保人口每人每年110元补助,各乡镇(街道)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补助;从XX年度起,按全年支出需求加上10%的结余测算筹资人均数,并按省文件规定逐步达到:城乡居民个人缴纳40%,市级财政承担40%,乡镇(街道)财政承担20%。“五保户”、“特困户”、“压滤机滤布厂家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在乡1-6级伤残军人)”的个人交纳资金由村集体承担,村集体无力承担的由乡

6、镇(街道)承担;持证残疾人的个人缴纳资金在市残联的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十条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合作医疗保险费,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参(续)保的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11月15日(节假日除外)。各乡镇(街道)负责所辖行政村居民的合作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规定截止日期后收缴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中途不补办或退办参保手续,停止缴费即视为自行退出对应年度合作医疗。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收缴的合作医疗保险费缴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同时上报对应的合作医疗参保数据资料。市、乡镇(街道)财

7、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合作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凭证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得利息计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和不合理支付,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作。第四章合作医疗待遇和服务第十三条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享受期为一年。参保人员可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除急诊抢救外,非定点医疗机

8、构就诊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对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下同),按以下规定报销:(一)门诊医疗费用1•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本市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门诊符合范围的医药费用可当场按次报销25%,其中中药饮片报销比例增加5%。2.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报销15%,其中中药饮片报销比例增加3%o(二)住院医疗费用1•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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