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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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南府办发〔2008〕179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一日重庆市巴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渝府发〔2007〕1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 居民医保制度遵循的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二)居民自愿参保。在现行财政补助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参保。(三)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

3、助和社会捐助的多方筹资机制。(四)实行全区统筹。对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户籍在巴南区的居民在本区参保。(五)控制基金风险。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第二章参保范围、参保居民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参保范围。具有本区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国家另行制定办法后执行。第五条 参加居民医保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居民医保规定的基本医疗

4、卫生服务;(二)按规定获得居民医保医药费用补偿;(三)对居民医保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未按居民医保规定获得应有医药费支付待遇申请复核;(五)参与居民医保工作的监管;(六)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六条 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应尽以下义务:(一)遵守居民医保规章制度;(二)按规定及时交纳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金;(三)积极配合定点医疗单位做好医疗卫生保健工作;(四)举报违反居民医保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五)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章 居民医保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区、镇街分别成立居民医保管理组织。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

5、长,分管卫生、劳动保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宣传、编办、发改委、财政、卫生、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农业、审计、计生、物价、食药监、残联、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在区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各镇街成立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由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八条 设立区、镇街、村

6、(居)委会和定点医院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一)设立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全区居民医保工作的实施和日常事务管理等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卫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二)各镇街设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合管办),办公室设在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合管中心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三)各村(居)委会设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

7、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就医、审核、补偿和宣传解释、信息核对等医疗服务工作。第九条 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区、镇街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区合管中心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实际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纳入预算安排;镇街合管办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实际参保居民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纳入预算安排,镇街财政根据实际进行预算安排。第四章 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和参保登记第十条 居民医保基金的来源(一)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参保费;(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四)社会捐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8、收入。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根据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的不同,设立两档筹资标准。一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档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各档筹资水平减去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为个人缴费。参加一档筹资标准的居民个人缴纳保费20元,政府补助80元;参加二档筹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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