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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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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 一、目前学界对清末“礼法之争”的研究与定性 鸦片战争以来,与世界已有相当隔膜的中国社会揭开了旨在“自强”的近代变革的序幕,经历了两次鸦片战争及英法联军入侵的打击,清廷终于从本能的反应转到主动自觉的回应,中国社会的近代化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启动了,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 1902年至1911年,清政府最高封建统治集团,在厉行“新政”和“仿行宪政”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在此次政治变革中居重要地位的修律活动。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就《刑事民事诉讼法》,特别是《大清新刑律》的立法指导思想,
2、实质上也是清末整个修律的指导思想的一次大争论,这次大争论在近代法律史上被称为“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中双方争论的核心在于:鉴于当时中国的国情,应以资产阶级法律的原理原则为主要指导思想,还是应以封建礼教为主要指导思想制定新法。正如当时的《法政浅说报》所说的那样?quot;新刑律为采取世界最新之学理,与我国旧律统系及所持主义不同,故为我国“礼教派”所反对。“ 礼法之争,随新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以下的一个发展过程:(一)审议《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模范列强”,制订了中国法律史上的第一个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废弃封建的苛法滥刑,
3、礼教与法律相分离,采用资产阶级的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这个诉讼法遭到以湖广总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反对。张之洞于光绪三十三年(1906年)上《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大肆攻击,全盘否定这个法典。清廷循张之洞之议,宣告废除尚未公布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二)签注《大清新刑律草案》。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和十二月,沈家本先后奏上《大清新刑律草案》和该草案的案语,清政府交由各部院及督抚签注意见。《大清新刑律草案》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法律与礼教相分离的精神,如量刑定罪不依“服制”,废除旧律中“犯罪存留养亲”的规定,故杀子孙无减轻,妻妾殴夫无加重,“无夫奸”不论罪,法学论文《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张
4、之洞对《大清新刑律草案》进行了逐条签注,攻击《草案》法律与礼教分离,违背三纲不合国情,各省疆吏随声附和。法理派最后向“礼教派”妥协,《大清新刑律》除作部分改动外,还附上了集中体现礼教精神的《暂行章程》五条。(三)审订、复核《修正刑律草案》。宣统二年七、八月,“修正法律草案”交由宪政编察馆覆核。宪政编察馆参议劳乃宣再次发起攻击,要求将“旧律有关伦纪礼教各条”统统直接“修入新律正文”,“礼教派”群起响应,法理派也进行了反击。 双方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于“无夫奸”和“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的问题上,双方各执己见,相持不下。最后,清政府勉强公布了新刑律及暂行章程,但又附上“俟明年资政院开会,仍可提议
5、修正,具奏请旨”。随后,沈家本也因“礼教派”的弹劾而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的职务,标志着“礼教派”在这场争论中取得了胜利。在这次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修律活动中,“礼教派”与法理派的争论贯穿始终,成为这次修律活动的一大特色,因而对两派及其思想的研究和探讨历来为学者们所瞩目。到目前为止,对“礼法之争”进行研究的主要观点有: 1、对法理派的主张持肯定态度,同时也暗示“礼教派”是清末修律和社会发展的障碍。有些学者认为这场法制变革运动是一场了不起的改革,并认为沈家本是伟大的改革家,中国近代法制之父。至于“礼教派”与法理派的大论战,虽以双方妥协的结果而告终,但也毕竟使中国大大迈进了一步
6、。 2、对“礼法之争”进行理性的分析,认为法理派有缺少“民族自我意识”的“先天缺憾”,而“礼教派”对新法的反对,“可算是民族自我意识或民族自觉的表现。”有些学者认为陈序经等人的“全盘西化”主张“正是丧失了独立自主性或反自我性之模写”,这实际也是对法理派的一种评价;但同时认为“礼教派”的认识中“包藏着不自觉或反自觉的成分”,他们代表的是当时社会上的守旧和复古势力,他们充其量只是“站在农业社会立场的呼声”,而无视当时已有民族工商业的事实。这种保守观念,无疑是落后于时代了。 3、认为两派的[1][2][3]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2 第2篇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
7、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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