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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荀子的引礼入法,真正使“礼治”成为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成为完整而系统的学说。荀子是第一个提出系统的"礼治"理论的思想家。《唐律疏议》完成了引礼入法的进程,实现了礼法的高度融合,是家族伦理法成熟的标志。无论其立法精神、立法原则,还是其法律条文的内容、司法实践,都体现了强烈的家族本位的特征。礼与法,是两种性质不同,但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在中国的古代,法总是与礼相联系在一起的,古代的律,是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同时倡导出礼入刑,礼刑结合。由此就可见,中国的法与礼,是有着极深的渊源的。我认为,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可以表现为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不断演变关系。中国古
2、代先出现的应该是礼,从“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中就可以看出最晚在夏朝,就已经有了礼,原始的习惯转化为了具有约束力的礼法。西周创立了系统的礼制,礼制文明再经过儒家的整编,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到了商朝的晚期,已经有了一些成文的立法被沿用至今,到了西周,也出现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在当时的作用和权威远远没有礼大。直到商鞅该法为律,确定了法律形式的名称,秦律才开始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局面,但是,仍然有许多的条款,反映了对等级地位高的人的优待,法律面前不能是人人平等的。到了西汉时期,汉武帝听从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由此,经过改造的儒
3、家礼教逐渐成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汉代的刑罚原则很多方面都体现了“礼”,比如:对于贵族予以优待,长幼减免刑罚,亲亲得相首匿等等。可见,从汉代开始,礼法合流,崇尚忠孝。还出现了“春秋决狱”。而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法进一步趋于融合,在立法上也继续标榜儒家思想,仍然有维护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而且礼教也是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在唐朝制定的《唐律疏议》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一准乎礼”,也就是完全依照礼教,它大量地引用了儒家经典,如“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等等,唐律的
4、基本精神就是贯彻三纲五常的准则。从《唐律疏议》中,其实也能看出许多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来。唐律既是中国古代法的代表性法典,又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法典。它还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能充分体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它所体现的是:礼是法的指导;法又是对礼的维护;礼与法的矛盾在于复仇的问题。王立民教授指出的一点我也觉得很对:“礼在当时的重要地位也决定了唐律必定会用法来维护它。这种维护主要表现在用法打击各种违礼行为,使礼成为一块神圣不可侵犯的阵地。这种打击又以行为人的地位、侵害对象和侵害结果的不同而不同。也就是说,违礼程度不同,所受的处罚不同。违礼严重的,用刑也重;反之,
5、用刑则轻。首先,在同一犯罪行为中,行为人地位高者受罚轻,地位低者受罚重,呈一种反比关系。”事实确实是如此,从十恶罪中就可看出,有违礼的占了很多。到了明朝,朱元璋花大力气制定了一部《大明律》,并且下令他的子子孙孙必须要严格遵守这部律典,若有大臣建议修改这部律典,就要按“变乱祖制”的罪名来处罚。一方面,它说明了古代的统治者越来越注重法的制定,但同时在另一方面,法中所体现出来的内容,仍然是极其维护礼,以礼为中心的。在明朝建立的前后,朱元璋就反复强调:“治天下当先其重且急者,而后及其轻且缓者。今天下初定,所急者衣食,所重者教化。衣食给而民生遂,教化行而习俗美。”可见,朱元
6、璋是如此地推重“教化”,但这确实有深刻的思想史背景,又有急切的现实性根源。早在先秦的儒家学说中,“礼治”、“教化”就是其治世理想中的重要概念,儒家学者和统治者都把“礼”视为“理”的外在体现,从而在更高的层次上确立了“礼”的权威性和必然性,使崇尚礼治的意识形态得到进一步强化。而这样,就能更进一步地维护其统治。所以,法在古代,逐渐地失去独立性,也可以说是一种必然,为了维护中央集权制度,礼就必须融于法中,,或者说,法要服从于礼的要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在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这是道德的法律化;而在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这是法律的道德化。它们是
7、同一种事物的两面,因此既有共同的表现,又有着不同的影响。道德的法律化,也就是礼的法律化,就是立法者借助于一些礼教来用立法的程序将其制定成法律,如西周时的“周公制礼,引礼入法”,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也趋于法律化。还有西汉时的“独尊儒术,德主刑辅”,许多法也都是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的,也体现了礼的法律化。再如唐朝时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使得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了对唐律的主要评价。礼不仅指导着法律的制订,有些礼教的基本规范还直接编入了唐律,由此礼法由互补发展为了统一的合体关系。而法律的道德化,我认为在中国古代更为重要。
8、法律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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