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商人的法视角透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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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商人的法视角透视 [摘要]清末是中国历史的一个巨变时代,传统商人的法律地位由此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的权利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形成了共同的法律意识并进行了法律实践,他们的这些活动为中国近代法制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关键词]清末商人法律视角    清末是中国历史上“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的时代,这一论断无论对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抑或是对中国自身机体来讲,都是恳切而卓识的。在这样一个巨变动荡的时代,传统的“居于四民之末”的商人逐渐摆脱贱民身份,成为了社会巨变过程中一股强势的改造和建设力量,体现了独特的价值,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故本文试图从法律视角对这样一个团体进行解读。  一、清末商人所处的时代背景  商人在传统社会中长期受到压抑及限制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即使明清时期小农经济逐渐解体,初现商业繁荣景象时,主流思想仍不离“阜民之道,端在重本。国家要务,莫如贵粟重农”。历代王朝无一例外地遵循着重农抑商观,但因为低水平却必要的简单商业既有存在的需要而且又能现实地为政权服务,一定程度上繁荣社会与市场,所以传统商业及商人始终或快或慢地按部就班地发展着。  真正使得传统商业及商人的地位及作用发生巨变的是清末的变革。随半殖民半封建化程度的加深和日

3、益巨额的赔款以及越来越入不敷出的财政开支,清王朝债台高举,不堪重负,已经濒临崩溃。面对西方列强的威胁,面对空前的亡国灭种的压力,“问诸官而官亦无款之筹,问诸民而民更无力之可顾,除息借洋款外,其能凑集巨资,承办一切者,惟赖以商”成了改变这种朝不保夕的困境的清王朝惟一的出路。视工商为末务,致使“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这道上谕体现了清王朝被迫一定程度地摒弃了重本抑末的传统思想。与此同时社会上也兴起了一股经商热潮:“视读书甚轻,视商务甚重。才华秀美之子弟,率皆出门为商,而读书者寥寥无几。甚且有既游

4、庠序,竟弃儒就商者……当此之时,为商者十八,九,读书者十一二”是当时流行的看法,而近代工业化的开展,致使商人数量遽增,商人团体逐渐形成并拥有一定社会话语权;另外甲午战争的惨败,以及八国联军攻占北京,更在社会上激发了一股“设厂自救”、“实力救国”的工业化热潮。坊间要求提高商人地位、发展商业的呼声日益强烈。  基于此,清政府于1902年向各地委派大臣专办商务,随后于1903年设立商部并颁行一系列振兴商务、奖励实业的章程法令:制定《商律》,以法律形式确认自由经商,保护集资创办各种公司;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

5、、《破产律》、《华商出洋赛会章程》、《试办银行章程》等规范商人的商行为;于1903、1906、1907年颁布《奖励公司章程》、《奖给商勋章程》、《爵赏章程及奖牌章程》鼓励商业活动等等。5  上述振兴商务的政策和措施使得中国商人的扩展更加迅。清王朝的最后十年间,中国商人有了长足的发展,私营企业不断地成长,各埠(如上海)商人日益活跃,不仅表现在设厂数量和投资金额的增加,而且表现在投资范围也更为广泛和多元。除传统缫丝、棉纺织、火柴等行业有较大增幅外,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轻重工业等行业也逐渐出现商人投资。正是在这种急速的发展中,清末商

6、人的共同意识逐渐形成、发展并且在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二、清末商人的法律地位  清末商人在清王朝有意识的提携下迅速壮大起来,其获得的地位和发展远远超过了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代,这可以从清末的相关政策及立法中得到清晰的体现。  首先是经济权利的保障。经济权利是商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对商人经济权利的保障是商人法律地位提升的重要衡量标志。清末对商人经济权利的保障体现如下:首先是对商人财产权利的确认。1904年接连颁布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肯定了商人财产权利和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进一步放松了政府对经济

7、和商人的控制,规定“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以法律形式废除了官方的特许批准和垄断,与国际接轨——仅须登记注册,这是对商人财产权利和经商自由的大解放。其次是保障和鼓励商人兴办实业。清末商改前,商人在法律上并不享有投资实业的权利保障,因此被迫依附于官办企业或寻求外国势力保护,这一窘境直到清末各类商业法规的相继颁行才告结束,如《公司律》第30条规定:“无论官办、商办、官商合办等各项公司及各局(凡经营商业者皆是)均应一体遵守商部定例办理”。《公司注册试办章程》规定:“无论现已设立

8、与嗣后设立之公司、局、厂、行号、铺店一经注册即可享一体保护之利益”。上述规定对商人的投资经营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对商人投身兴办实业活动起到了极大的鼓舞。最后是鼓励商业交流和贸易。随着清政府工商政策的转变,传统法律规定的对商人经济贸易和交流活动由禁止转向鼓励,法律鼓励、保护商人的海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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