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4426382
大小:68.51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1-14
《黄日力诉被上诉人佛山市房产管理局登记行为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www.corwing.com黄日力诉被上诉人佛山市房产管理局登记行为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2)佛中法行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日力,男,汉族,1945年6月18日出生,住南海市罗村镇罗村管理区中怖村。 委托代理人:谢子奇,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地址:佛山市南堤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邓海钧,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国明,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天伦律
2、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日力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房产管理局登记行为一案,不服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事实:被上诉人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在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佛中法房初字第23-2号民事裁定书和(2000)佛中法房初字第23号协助执行通知后,解除了对佛山市宏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位于佛山市五峰四路17-19号3至8层房产的查封,并依职权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佛中法房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3、、佛山市宏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佛山市宏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作出了佛山市五峰四路17-19号3至8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判认为: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诉讼。上诉人和广东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联营施工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争议标的物即佛山市五峰四路17-19号3至8层商品房,其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1998年8月21日,根据佛山市中
4、级人民法院(1998)佛中法房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和(199科云网www.corwing.com--周文颖律师电话:18973119835QQ:2522461538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www.corwing.com8)佛中法房初字第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了查封手续,至2000年8月7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向被上诉人发出解除查封通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作出(2000)佛中法经初字第251-1号民事裁定书和(2000)佛中法经初字第251-1号协助执
5、行通知书,要求被上诉人办理查封手续,但因该院的(1998)佛中法房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查封尚未解除,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的规定,没有办理重复查封手续,于法有据;被上诉人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佛中法房初字第23-2号民事裁定书和(2000)佛中法房初字第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了对佛山市宏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位于佛山市五峰四路17-19号3至8层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2000年8月8日,佛山市五峰四路1
6、7-19号3至8层房产没有被有关部门查封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依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佛中法房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宏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商品房购销合同、佛山市宏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佛山市五峰四路17-19号3至8层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职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
7、决维持被上诉人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佛山市五粪四路17-19号3至8层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黄日力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对争议的焦点问题“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将(2000)佛中法经初字第251-1号民事裁定书送达被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是否办理了查封手续”这一法律事实没有查清,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但判决时,一审法院却采信了被上诉人提出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的规定,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办理重复查封,于法有据。
8、上诉人认为,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一种司法行为,被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只有履行职能的义务,并无权对法院的司法行为提出异议。因为其履行行政职能后,法院的司法行为并没有使其民事利益受损。故而,一审采纳被上诉人的意见是错误的,只要(2000)佛中法经初字第251-1号民事裁定书未撤销,就依然对被上诉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