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宇亮诉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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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ww.corwing.com潘宇亮诉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2)佛中法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宇亮,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管理区凤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庄志东,广东省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少平,广东省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祖炎,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联斌,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干部。 

2、 委托代理人:孔伟斌,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干部。  上诉人潘宇亮因诉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事实:2002年1月9日,为建设需要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作出南房拆字[2002]第01号房屋拆迁通告,拆迁通告规定了拆迁房屋的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开发区12小区4号、高速公路口、11小区11号、32号、谢边高速路口地段范围内的房屋及拆迁时间、争议裁决等事宜

3、。上诉人潘宇亮的房屋属于拆迁通告的地段范围。2002年3月18日,上诉人以没有与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被上诉人提出裁决申请,被上诉人未作答复。2002年4月30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为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工程的需要,2001年11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南国土字[2001]57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上诉人位于罗村镇乐安开发区中东区第11小区9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

4、土地使用证;限令上诉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与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的,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上诉人与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有限公司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的南府函[2001]127号复函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对上诉人的房屋、土地进行了补偿。2002年5月30日,被上诉人以拆迁通告的拆迁范围科云网www.corwing.com--周文颖律师电话:18973119835QQ:2522461538法律服务无处不在,

5、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www.corwing.com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已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南国土字[2001]57号决定书进行收回和补偿为由,作出南房字[2002]第5号《关于撤销南房拆字[2002]第01号〈南海区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通告〉的通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虽然撤销拆迁通告,但没有影响法律法规规定被上诉人应履行的义务,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应继续履行裁决的职责为由,要求法院继续审理。  原判经审理认为: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项目建设工程是一项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6、该项目需要使用上诉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开发区中东区第十一小区9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对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收回,并对房屋和土地作出适当补偿。被上诉人作出南房拆字[2002]第01号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通告是重复行政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已作出撤销拆迁通告的通告,被上诉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虽然撤销拆迁通告,但还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裁决的请求,也是重复行政的请求,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7、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潘宇亮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潘宇亮负担。  上诉人潘宇亮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首先,原审判决违背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的设立均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之间对同一事物只存在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越权行政的问题,而不可能存在重复行政行为。原审判决将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和南海区房产管理局两个部门对拆迁事务的管辖、处理称之为重复行政行为,不仅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亦犯了逻辑错误。其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有义务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据《

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从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职责分明、各司其责的。被上诉人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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