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7100642
大小:16.68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2-01
《潘宝海因诉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合同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潘宝海因诉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合同一案潘宝海因诉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合同一案 [XX]沈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宝海,男,193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六段二里14-3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刘佩臣,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连才,
2、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郑国,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明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宝海因诉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合同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XX)于行初字第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
3、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原审认定,XX年4月4日,第三人受被告委托与原告签订一份绿化用地房屋拆迁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被告给付原告拆迁安置费71310元。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此款。 原审认为,原告与被告就绿化拆迁安置一事达成的行政合同,原告要求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绿化拆迁的公告》及相关规定给付拆迁补偿安置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另外,《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绿化拆迁的公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系抽象行政行为,
4、不属于行政案件收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潘宝海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其诉被上诉人给予拆迁补偿一案通过民事诉讼已经认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围,原审又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属于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赔偿拆迁补偿安置费71310元,并赔偿因不能及时得到拆迁补偿安置费所产生的损失。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
5、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宝海起诉要求本案被上诉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付拆迁补偿款,因该合同业经本院[XX]沈民(2)房终字第882号民事裁定认定属于行政合同,而行政合同案件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故上诉人潘宝海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绿化拆迁的公告》作
6、为审查客体论述不当,但驳回潘宝海起诉的裁判结果是正确的,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对上诉人撤销原审裁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XX)于行初字第64号行政裁定。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上诉人潘宝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唱英梅 审判员刘永江 代理审判员张宇声 二○○六年二月八日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
7、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书记员董楠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
8、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