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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艾博书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艾博书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艾博书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 [XX]沈行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博书,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锡伯族,系沈阳大学学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勋业四路20-373号。 委托代理人张文福,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希武,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地址沈阳市
2、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彤,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崴,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92号。 上诉人艾博书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铁西区人民法院(XX)沈铁西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
3、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原审认定,1998年1月26日,艾博书之父艾国作为沈阳市西区兴顺街四段二十里的动迁户,经沈阳市铁西区公证处公证回迁摇号应分得住房为5单元8层2号,XX年3月9日艾国死亡,XX年7月27日沈阳市房产局依据沈阳市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调查审批表、房屋拆迁协议、专用收款收据、准住通知、身份证复印、产籍图、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赵崴颁发沈房权证铁西字号房屋所有
4、权证,促成艾博书诉讼。 原审认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沈阳市房产局具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职权。沈阳市房产局为赵崴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沈阳市房产局提出艾博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艾博书之父艾国经回迁摇号分得争议房屋,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现艾国已死亡,艾博书作为其近亲属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对沈阳市房产局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对艾博书主张沈阳市房产局依据虚假证据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其证据不足,故对艾博书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
5、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艾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艾博书承担。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上诉人艾博书上诉称,被上诉人给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依据虚假违法证据办理的,上诉人异地拆迁安置合法有效,
6、第三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答辩称,上诉人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提出的证据没有房屋拆迁协议和准住通知,不能认定拆迁人把房屋分配给上诉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第三人在拆迁过程中的房产证明不属于房产登记的要件,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西区人民法院(XX)沈铁西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铁西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
7、合议庭重审。 审判长祝妍 审判员赵士元 代理审判员张宇声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春野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
8、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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