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文娟因要求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注销房屋权属证书职责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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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霍文娟因要求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注销房屋权属证书职责一案霍文娟因要求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注销房屋权属证书职责一案    [XX]沈行终字第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文娟,女,1951年7月26日出生,大南百货商店退休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北翰林路33号1-4-2。  委托代理人王亚良,沈阳市陵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任克美,沈阳市沈河区万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

2、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颖,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霍妍,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副教授,住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17号463室。  委托代理人杨玉海,辽宁时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上诉人霍文娟

3、因要求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注销房屋权属证书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XX)和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霍文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沈阳市房产局依照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第25条的规定,对第三人位于其住址的房产权属证书予以注销”,明确属于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原告虽然在庭审中递交了申请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证据,但同时承认未将该书面申请提交给本案被告。即使原告已向被告提交该申请,该申请所署日期为XX年12月18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证据法院不能采信,原告的起

4、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霍文娟的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霍文娟上诉称:原审法院没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  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答辩称:上诉人至起诉时从未向本机关提出过要求注销第三人房证的申请,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

5、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原审第三人霍妍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上诉人霍文娟的诉讼请求是“法院依法裁决沈阳市房产局依照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第25条的规定,对第三人位于其住址的房产权属证书予以注销”,属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上诉人虽然向法院提供了《申请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但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将该书面申请提交给了被上诉人,明显不符合上述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此外,上诉人即使已向被上诉人提交了申请,但该书面申请所署日期为XX年12月18日,而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日期是XX年12月29日,亦不符合

7、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维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XX)沈河行初字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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