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因黄德才诉其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上诉一案

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因黄德才诉其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上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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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因黄德才诉其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上诉一案律师点击申请点击申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堤路28号。法定代表人:林灼杰,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勇,佛山市建设局房屋管理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徐凯仪,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才,男,汉族,1938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略)。上诉人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因黄德才诉其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2007)佛禅法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了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少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建红、陈秉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于1989年3月17日核发粤房字第0570088号房屋所有权证,确认黄德才是佛山市文沙南街103号房屋所有权人,并在“附记”中注明:“此屋只有上盖权,按城市建设局修建字第000086批准此屋在原基础上加层(第二层)作临时建筑处理”。2002年8月22日,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拆许字(2002)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3、,确定由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包括黄德才所有的房屋在内的一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拆迁期限从2002年8月22日至10月31日,拆迁实施单位是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黄德才与拆迁单位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但佛山市文沙南街103号房屋已在拆迁期限内被拆除。2005年7月15日,黄德才与拆迁实施单位协商,拆迁单位提出了补偿方案,黄德才表示不同意,要求按照二层有同等产权计算补偿房屋面积。双方协商无果,黄德才遂于2005年12月26日向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书面提交裁决申请书。2007年4月26日,佛山

4、市房产管理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黄德才的行政裁决申请不予受理。黄德才不服该决定,于2007年7月9日起诉,形成行政诉讼。原审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合法,包括:(1)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有无对黄德才申请作出行政裁决的法定职权和职责;(2)黄德才的申请是否符合行政裁决的条件,有无超出申请期限;(3)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2、黄德才请求判令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对拆迁单位东建公司违法拆迁及赔偿被拆迁人损失作出行政裁决

5、,并履行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关于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有无对黄德才申请作出行政裁决的法定职权和职责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对行政裁决主管部门作出了规定。黄德才是涉案讼争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是负责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机关,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有对黄德才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同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的处理方法,该规定是对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处理方式的排他

6、性规定,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对裁决不服的诉讼救济方式,上述规定表明了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发生纠纷时,必须先申请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才能提起诉讼。因此,该规定同时确定了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具有接受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并对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作出行政裁决的职责。也就是说,由于行政法规对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救济方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有权对辖

7、区内的拆迁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同时对符合法定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申请必须受理并作出裁决。关于黄德才的行政裁决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有无超过申请期限的问题。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提出黄德才的申请超过了拆迁期限,其有权不予受理的意见。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仅规定了救济方式,并未要求行政裁决申请必须在拆迁期限内提出,该法规第九条规定了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拆迁,是指双方应该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实施拆迁的期限,对于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则应由拆迁主管部门以行

8、政裁决的方式确定搬迁期限。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可见,裁决后三个月,拆迁行为还可以依法进行;该法规第十七条还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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