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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赖晓霖因被上诉人石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www.corwing.com上诉人赖晓霖因被上诉人石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5)赣中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晓霖,男,1965年3月生,汉族,石城县农村工作办公室干部,住石城县琴江镇东华路38号电信局家属楼2幢1-501室。 委托代理人钟超平,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城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剑威,局长。 委托代理人赖坤发,石城县赣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赖晓霖因被上诉人石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一案,
2、不服石城县人民法院(2005)石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钟超平、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赖坤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赖晓霖以被告石城县房地产管理局违法颁发给王豪房产证,侵害了其对该房产证载明的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07102号房产证的行政诉讼。由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确认赖晓霖已丧失了对该房产证载明的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其与被告给王豪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
3、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应驳回诉讼。由于赖晓霖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的资格,因此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不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赖晓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及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600元,由原告赖晓霖承担。 上诉人赖晓霖上诉称: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和发回重审。理由是
4、:1、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颁发给王豪的房产证正是上诉人现居住的房屋,该房系王豪的姐姐王丽燕与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从1990年起一直居住到现在,后王丽燕与上诉人于2004年8月离婚,王丽燕于2003年2月瞒着上诉人与其弟恶意串通科云网www.corwing.com–林开滦律师电话:15874181473QQ:2547987816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www.corwing.com,到石城县房改办将该房私自转让给王豪。上诉人发现后,即向石城县政府提
5、起复议,县政府要求将房退回原产权单位,由石城县电信局作出处理,县电信局未作出任何处理。被上诉人在该房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向王豪颁发了产权证书;2、原审裁定以原审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错误认定上诉人丧失优先购买权,这是荒谬的。丧失优先购买权与侵犯上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更何况原审法院(2005)石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并没有确认上诉人已丧失优先购买权,更没有对侵犯上诉人优先购买权作出处理和认定,并告知上诉人应另行提起侵权诉讼;3、王丽燕、王豪、石城县电信局为了达到损害上
6、诉人利益的目的,先后恶意串通,与被上诉人一起共同侵犯上诉人对该房优先购买的权利。 被上诉人石城县房地产管理局答辩称:1、上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上诉人称,我局颁发给王豪的房产证所载明的房屋,是王豪的姐姐王丽燕与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这种说法,上诉人在一审时从未提过,在其他诉讼中也没有反映过,这是上诉人在上诉时捏造的事实。试想,上诉人如果购买了该房,那上诉人为何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对该房的优先购买权?并要求按出售给王豪的价格出售给他?2、上诉人丧失优先权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得出上诉人与我局向王豪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
7、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结论,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人称丧失优先权与侵犯优先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不假。上诉人既然丧失了优先权,我局颁发房产证的行为怎么侵犯了他的优先权呢?只有上诉人存在优先权的情况下,才能侵犯其优先权。石城县法院(2005)石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已认定上诉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而丧失优先购买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赖晓霖与王丽燕于1989年结婚,2004年8月23日双方诉讼离婚科云网www.corwing.com–林开滦律师电话:15874181473Q
8、Q:2547987816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www.corwing.com。1992年7月,原石城县邮电局改建职工宿舍,向住房职工每人集资11000元。房屋建成后,原石城县邮电局将职工的集资款全部返还。位于琴江镇东华路38号2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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