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元朝收继婚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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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元朝收继婚的法律调整元朝收继婚的法律调整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元朝收继婚的法律调整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元朝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收继婚作为少数民族特有的婚姻习惯,伴随元朝蒙古政权的建立也大量扩展到中原地区,引发不同婚姻价值理念的矛盾冲突。元朝面对复杂的收继婚情形,特别是汉族收继婚法律调整的需要,能够“各依本俗”,因时制宜,展示出元朝在处理多民族婚姻理由时的灵活态度,表现了元朝特有的文化面貌。  【关键词】收继婚;民族文化;各依本俗  1004—518X(2012)08—0113—04  收继

2、婚是妇女的丈夫死亡后,由亡夫的亲属娶该妇女为妻的婚姻形态。这种婚姻类型在古代北方游牧民族中曾经长期存在。因为收继婚与中国传统作用上的婚姻观念存在冲突,故而人们对收继婚的存在一直充满争议,此种争议在元朝的法律情况中尤为明显。公元1271年,当蒙古人人主中原建立元朝,形成地域广阔的多民族统一国家之后,收继婚俗随即引发元朝对各民族特别是中原汉民族婚姻的调整理由。有一些学者认为,元朝对汉人收继婚的处理非常混乱。但笔者认为,从对相关史料的分析来看,元朝处理收继婚的做法较为灵活,能够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各依本俗,因时制宜,解决因为

3、文化与风俗的不同而带来的争议和矛盾。  一、元朝收继婚的主导思想——各依本俗,灵活调整  蒙古帝国的兴盛及大一统元朝的建立,都是游牧民族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开启了游牧民族与中原农耕民族交融的新篇章。过去也曾有强盛的游牧民族,如匈奴、突厥、回纥等建立不可一世的民族政权,但影响力仅及边疆地区;而鲜卑、契丹、女真等也曾想要突破长江天险而一统中国,但都以失败告终。元朝是第一个由游牧民族建立,且兼统漠北与汉地的南北统一的王朝。统一的政权原则上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巩固国家的统一,但元朝维护“统一”的策略有别于以往其他政权。按照元史学

4、家的观点,“元朝的统一只是蒙古世界征服的一部分。最初蒙古征服战争的发动是出于财富掠夺和新土征服的宗教狂热。汉地不过是蒙古草原帝国的一个殖民地,财源与兵源的榨取地”。而忽必烈的继位却转变了这一情况。蒙哥汗去世时,忽必烈正在四川统兵,他以中原作为基础,与以蒙古为大本营的阿里不哥争夺汗位。由于利用中原汉地的资源夺得汗位,所以忽必烈在即位后便顺势变成一位中原王朝的皇帝。但元朝的君主毕竟是一位蒙古帝国的大汗,蒙古对外征战的脚步并没有因此而停止,鉴于元朝除中原以外仍然有大量疆土,且境内种族繁多,文化繁复,所以立法施政也必站在“大汗

5、”的立场上,采用“诸制并举”的多元政策,兼顾庞大疆域内各地的不同情况,而不能单纯只做中原帝王,优先适用汉法。  同样由于元朝史无前例的疆土,南北风俗与法律传统截然不同,所以元朝最终并没有制定一部完备的封建法典,而是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不同民族“各依本俗”行事。婚姻理由的处理即是如此。《元典章,婚礼,聘财体例》中规定:“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例。”大德八年(1304)正月的一份诏书中记载:“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及品官另行定夺。”均说明元代“各依本俗”为处理婚姻事务的主要准则。

6、而其中所谓的“本俗”又是以元朝存在的民族等级划分为基础,各种不同等级的人因其民族不同,适用不同习俗。蒙古人作为统治者,一等人的地位自是不言而喻的,因而适用其固有习俗的收继行为一直是受到法律支持的。作为第二等的色目人,他们种类繁多且宗教信仰不一,又因为西域、欧洲的民族语青各异,所以很难将其民族种类一一诠释。常见于史料记载中的色目人,主要有唐兀、乃蛮、回回、畏兀儿、康里、钦察、阿速、哈刺鲁等民族的人。色目人在元朝统治期问大量分散在汉族地区,待遇仅次于蒙古人。因而对色目人收继行为,如有其俗赞成收继,应当是不会限制的。第三等汉

7、人,主要是原来在金朝统治下的汉族和汉化的女真、契丹等人。第四等南人,一般指淮河以南的南宋境内的汉人以及南方、西南方的少数民族,他们地位最低,颇受元廷压迫和歧视。  兀文宗时,规定“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元史·刑法志》也说:“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通过记载可发现,元朝统治者明令禁止汉人、南人非本俗收继,但实际上却大量存在汉人、南人收继婚情况,他们是引发收继婚法律冲突的主要对象。其中,北方的收继婚情况要远超江南,这应与女真在长江以北长期统治及蒙古较早统治北部中

8、国有关。淮河以南地区记载的汉人收继婚极少,其中虽不排除因为贫困承担不了大额聘财,而在下层贫民中实行叔嫂相续的平辈收继婚,但由于宋学思想禁锢下的封建婚姻道德观念在江南地区影响深刻,又因为蒙古的政治影响是随着军事征服逐渐由北而南推进。所以南人中收继婚的情形要少于北方汉人。可见,对收继婚理由而言,法律调整主要集中在如何处理汉人、南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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