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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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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朝法律制度简述一、提要南宋灭亡后,蒙古族统治者创立的元朝建立了对全中国的统治,蒙古族统治者对相对进步的汉文化的接受和吸纳,加速了蒙古民族的封建化进程。元朝法律总的倾向是“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即在保持明显的民族色彩沿用蒙古习惯法作为基础的同时,参照唐宋之制推行汉法。二、立法综述(一)指导思想为了维护蒙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元朝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祖述即“稽列圣之洪轨”,考稽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变通指“讲前代之定制”,参用唐辽金以来的制度。“附会汉法”指“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1)“大扎撒”至上元统治者立法明确了成吉思汗《
2、大扎撒》作为基础法律的地位,使《大扎撒》作为各代大汗和皇帝取得合法资格的重要依据。这一做法保持《大扎撒》绝对权威,也巩固了蒙古传统法的基础地位。(2)三法合一“三法合一”,即“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设官分职,立政安民,成一王法”,具体而言即以大蒙古国建立以来的组训、扎撒为根本依据,参考唐宋辽金的法律制度,建立自己的政治法律制度。(3)蒙汉异制元朝仿照辽代“因俗而治”的办法,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同时在司法上由大宗正府掌理蒙古人、色目人犯罪案件,此外元法还在任官、刑罚方面对蒙古人做出了特别规定,保证了蒙古人的特权地位,反映了民族压迫的特点。(
3、二)法律形式(1)《大扎撒》《大扎撒》是元朝的根本大法,颁布于1206年。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扎撒”,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将原有的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令》,又称雅萨法典、青册。(2)《至元新格》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刻板颁行,是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3)《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大元通制,颁行天下”。《通制》共两千余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篇目仿唐、宋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通制》标志着元朝法律制度的定型。(4)《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元朝地方政府对至元至至治时期
4、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圣旨条例的汇编,共60卷。《典章》分为诏令、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10类,开创了明清律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的体例。自公元1211年成吉思汗颁行《条画五章》至元英宗时期颁行的《大元通制》和《元典章》,元朝法律制度基本完成了汉化过程。三、立法分述(一)刑事立法(1)犯罪与量刑1、新增亮点立法上对幼女给予了特殊保护,在中华法系史上首次规定了:“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2、显著缺点不同民族之间的同法异罪和同罪异罚。定罪上对汉族特别规定了“私藏兵器”等罪,量刑上加重对汉族人的处
5、刑,如蒙古人因争执或醉酒而打死汉人,处以“断罚出征”、“全征烧埋银”;汉族人殴死蒙古人,则处死。(2)刑罚制度1、基本沿用中华法系“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刑罚制度,但在死刑中继承了南宋《庆元条法事类》的凌迟刑,此外还保留了奴隶社会时期的劓刑、黥刑等肉刑以及醢(hǎi)刑、剥皮等酷刑。元刑还将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了以“七”为尾数(《草木子》:“(元世祖)天饶他一下,地绕他一下,我饶他一下”,故而元朝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元之笞杖号称为“饶”,但在实际上却加重了刑罚。元朝的笞杖刑中笞刑分六等,为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杖刑分五等,为六十七、七十七、八
6、十七、九十七、一百零七。它在实际上高于唐律的五等笞刑: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也高于唐律的五等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2、元朝的法律还带有“株连”的特点,犯重罪者,除要处死犯罪人,还要将其妻女强行配与他人,乃至于“族灭”的株连。(二)民事立法(1)损害赔偿之债元朝法律规定了“烧埋银”制度,即在对罪犯处刑的同时,并科对被害人赔偿财产,对于各种杀人罪,元律一般规定要向罪犯征“烧埋银”给受害人亲属,烧埋银一般为白银五十两。(2)婚姻与继承制度1、“嫁娶礼书”(婚书)成为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必备法定形式要件。婚书上需书明聘财数额,男子入赘的需写清养老或出舍年限,此外主婚人、保
7、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无合法形式的婚书,婚姻关系不生效。2、官府对媒妁行业进行行政管理,媒妁开始职业化。只有经基层官员和地方长老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在册。3、离婚妇女或寡妇改嫁不得继承妆奁物也不得继承夫家财产。(三)行政立法(1)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1、中央机构元朝中央行政机构实行中书省一省制,其内设置中书令,常由皇太子担任;其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和参知政事,号称“八府宰相”;中书省下设的吏、户、礼、兵、刑、工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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