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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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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朝法律制度主讲:江兆涛课时:1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元朝的立法状况,元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及其主要特征,了解少数民族与汉族的融合对法制发展的影响。重点:立法概况元行省示意图一、立法指导思想建元前,“尽收诸国,各依风俗”。世祖忽必烈建元后,明确提出了“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的法制指导思想。“附会汉法”与“祖述变通”的思想并行不悖。在行政法律制度中保留了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各族封建地主阶级联合统治的体制,在刑事法律制度中保留了民族压迫的内容,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保留了某些蒙古族的习俗和惯例。二、立法概况1.《至元新格》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中书右丞何荣
2、祖编成《至元新格》,奏准刻版印刷颁行天下。《至元新格》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共分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御盗、察狱等十目。2.《风宪宏纲》元仁宗时命令长期担任监察官的赵世延等将元朝关于纲纪和吏治的法令汇集成书,号称《风宪宏纲》。《风宪宏纲》是元仁宗时制定颁行的关于监察制度的法典。3.《大元通制》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元英宗命令主政儒臣在《至元新格》和《风宪宏纲》的基础上,并吸收元世祖以来的其他法制事例,制定《大元通制》,并于同年颁行。《大元通制》规模宏大,内容详细,是元朝法典定型化的标志。共分诏制(94条
3、)、条格(1151条)、断例(717条)、别类(577条)四部分,总计2539条。条格部分共有有二十细目,即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典章》是由地方官吏抄集的法律文书的分类汇编,元英宗至治年间编订,汇集了从元世祖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到元英宗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六十年间元朝圣旨条画(分条规划,引申为法令)、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元典章》以纲、目等编排,分《前集》和《新集》。《前集》六十卷,列诏令、圣政、朝纲
4、、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项。其下还有分目。《新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项,其下亦各分门目。。5.《至正条格》元顺帝至元四年(公元1338年),元顺帝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刺编定条格。阿吉刺等以《大元通制》为基础,同时又补充一些新颁的诏制和条格,于至正五年修成《至正条格》,并于次年(公元1346年)颁行天下。其内容包括制诏150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共2909条。三、元代法制特点1.五刑体制的变化元朝参照金朝的刑制,对自隋朝以来的笞、杖、徒、流、死新五刑加以变通。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5、。具体规定是:笞刑六等,分别是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杖刑五等,分别是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七。徒刑五等并附加杖刑,分别是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流刑不限里数,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两等,分别是斩、凌迟,无绞刑。2.法律形式的变化元代法律形式深受两宋编敕的影响,内容广泛,具有法规大全的性质。元代基本法律形式以条格、断例为主。条格是由皇帝亲自裁定或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官府的政令,主要是有关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法规。断例是经皇帝
6、或司法官员所判案件的成例,多属刑事法规。3.“四等人”制度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4.维护僧侣特权和农奴制残余四、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法审判的机构。2.宣政院:负责涉及僧侣诉讼案件的司法机构。3.刑部:职能开始兼有审判与司法行政职能。4.地方行省、路、府、州、县等行政机构设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担任,兼理司法。杖罪以下案件可自行判决,徒罪以上须经路申奏刑部。(二)诉讼审判制度诉讼独立成篇诉讼代理制度已较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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