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收继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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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私家侦探http://www.huaxindc.com论中国古代收继婚制 民法学界都认为生命不具有赔偿性,因而认为死者生命本身不是死亡赔偿金救济的对象,对死者生命进行救济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但是笔者不敢苟同。生命遭到侵害,理应获得相应赔偿,此应是对生命本身的赔偿,只不过是因为死者已逝,他(她)已经不能成为接受此赔偿金的主体。   一、生命本身具有价值   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无论其生命长短,在生命维持期间,都要消耗着各种各样的物质、能量。生命在另一种意义上是物质或能量转23/23北京私家侦探http://w

2、ww.huaxindc.com换后的表现形式。通过耗费这些物质或者能量而以“生命”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客观存在”,难道不具有一点点价值吗?还是大家眼中的“价值”就是“价值连城”中的“价值”,即数值太大以至于不能用数字表示出来?“生命”本身也是另一种形式的物质或者金钱,有着自己本身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用金钱加以估算的,这并非拜金主义。   二、生命本身可以获得赔偿   生命本身具有价值,即具有可赔偿性。当生命遭受侵害致死时,可以对其进行“救济”,从而使生命本身获得赔偿。这种赔偿具有特殊性。假若生命真的本无价,

3、不具可赔偿性,那么我们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举个例子:光棍甲(没有配偶或者未婚妻或者女朋友),上无父母下无子女,平辈份之间亦没有兄弟姐妹,被乙开车给撞死了,23/23北京私家侦探http://www.huaxindc.com依照我国现有的赔偿金通说,肇事者乙需不需要对甲进行赔偿呢?此甲上不用赡养老人,下不用扶养(未成年)子女,又不用照顾兄弟姐妹,又无其他远亲。此时根本不发生继承法律关系,也没有扶养法律关系,乙到底赔不赔呢?无论依据“扶养丧失说”还是“继承丧失说”,因其无须扶养亦无继承,乙不需要赔偿了(其有可能要

4、构成刑事犯罪,暂先不论)。   “扶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财产损害的是其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的来源,这种损害应当由赔偿义务人加以赔偿。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1}。但在此例中根本就不存在被扶养人,更不存在其丧失了生活来源,按照这一说法,乙就无须对甲进23/23北京私家侦探http://www.huaxindc.com行赔偿,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是难以服众的。  

5、 “继承丧失说”认为,受害人倘若没有遭到侵害,在未来将不断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本来是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得未来可以获得的收入完全丧失,以至于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将来所能够继承的财产也减少了{2}。此说认为,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是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我们已提到该例子中根本不存在法定继承人,除了死者甲自己外,没有人因其死亡而遭受未来继承份额减少的不利益。那么根据此说,乙也无需向甲进行赔偿,这样的做法是行不通的。若让乙向甲进行赔偿

6、,由哪个主体来继承这笔赔偿金?如果由甲所在单位或者所在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来接受,恐怕是不妥当的,依据继承这一制度的规定,组织或团体这些主体是不适23/23北京私家侦探http://www.huaxindc.com格的,不发生继承关系。   乙若是不赔偿,是不是有“撞死人白撞”的嫌疑呢?假如让乙进行赔偿,赔给谁、怎么赔、赔多少,这些问题又该怎么解决呢?我们总不能以“生命本无价,本身不具有赔偿性”为理由,对乙进行免责,这有放纵违法犯罪之嫌。   进一步讲,如果每一个生命本身具有可赔偿性,那么赔偿标准又该如何制定呢?

7、每个人的生活环境、文化程度、职业收入、所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等都不一样,不能一个人一个标准。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以及社会主义要达到的消除两极分化和城乡二元结构的政策目标,还是根据全国大部分人的成长过程制定一个定额较为可行,该定额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做出相应的回应。为了这个定额的可靠性,我们要加以排除极端,运用数学统计学,找出一个均衡数值23/23北京私家侦探http://www.huaxindc.com作为定额还是有希望的。   三、生命本身获得赔偿的制度建构   为了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真正的公平,

8、笔者认为,生命赔偿金以城乡结合部居民的成长成本为宜,因为这些人的生活水平既不完全脱离农村居民的生活,又不完全是城镇居民的生活,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二者的折中。这样可以避免按照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继承人最后获得的生命赔偿金过低,又可以避免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水平让加害人赔偿的生命赔偿金过高负担不起而使该制度设计的目的落空,还可避免当下城乡二元结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当然这不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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