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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总第30期)JOURNALOFGUANGZHOUINSTITUTEOFSOCIALISMNo.32010(SerialNo.30)元代收继婚制度评述◎李钰[摘要]本文在简述元代以前收继婚的基础上,分别介绍了在以蒙古族为中心的元代少数民族和元代汉人中收继婚的不同发展轨迹和特点,分析了收继婚制度在两大类别民族中存在的原因,阐明元代的收继婚制度具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作为一种少数民族习惯法,它在以蒙古族为中心的少数民族中的存在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在元代汉族中的一时流行也是合理的,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展状况。[关键词]收继婚;元代
2、;蒙古族;汉人[作者简介]李钰,女,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族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1。[中图分类号]D69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562(2010)03-0060-05一、元代以前收继婚简述北方境域的少数民族羌、稽胡、突厥、契丹、女真“收继婚”是指妇女丧夫之后,改嫁给原夫的等游牧民族的收继婚俗一直保存、延续下来。亲属的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又称为“转房”。这二、元代收继婚制度的主要内容种婚俗是古代氏族社会的产物,正如恩格斯在他的和北方游牧民族如匈奴、突厥一样,蒙古族也论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说:“妇保存和盛行收继婚制。马可波罗说
3、:(蒙古人)女由于结婚而脱离她的氏族,加入新的、夫方的氏“婚姻之法如下……父死可娶其父之妻,唯不能娶族集团,这样她便在那里占着一个完全特殊的地生母耳。娶者为长子,他子则否。兄弟死,亦娶兄[2]位。虽然她是氏族的一员,但她并不是血缘亲属加弟之妻。”加宾尼也说:“甚至在他们的父亲去世入氏族的方式,从一开始就使她不受因结婚而加入以后,可以同父亲的妻子结婚;弟弟也可以在哥哥的那个氏族禁止内部通婚的一切规定的束缚,她已去世以后同他的妻子结婚,或者,另一个较年轻的[3]经被接受到氏族的婚姻团体中来,可以在她的丈夫亲戚也视为当然可以娶她。”在中原汉族,早在战死亡之时继承他的财产,即一个氏族成
4、员的财产。国后期国家法律上就禁止了这种婚姻形态,民间社为了把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她必须同她的第一任会也在伦理道德的指导下对这种婚姻持抵触态度。丈夫的同氏族人结婚而不得同别的任何人结婚,这但是在元代,由于大量蒙古、色目等民族进入中原[1]岂不是再自然不过的吗?”汉人地区,收继婚又开始在汉人中重新出现,当中国许多史籍中都有关于收继婚的记载,如然,汉人和以蒙古族为主的少数民族收继婚有所区《史记·匈奴列传》:“匈奴,父死,妻其后母。兄别。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周书·异域传》:“(突厥)收继婚有两种形式:一是同辈收继婚,即弟收父兄伯叔死者,子弟及侄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及兄嫂或兄收弟妇;二
5、是异辈收继婚,即子收庶母或嫂,唯尊者不得下淫。”《三朝北盟会编》卷三:叔伯母。由于元代社会收继婚实行主体具有复杂“女真……父死则妻列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性,不同主体的收继婚呈现不同特征,因此本文根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由此可见,据实行主体的民族种类将元代收继婚制度分为两类收继婚在我国古代边疆各民族中都普遍存在。秦汉进行讨论,一类是以蒙古族为中心的少数民族收继时代,蒙古高原的匈奴、伊犁河谷的乌孙、东北的婚,另一类是元代汉人的收继婚。乌桓、鲜卑等民族,都流行收继婚制。秦汉以后,(一)以蒙古族为中心的少数民族收继婚60以蒙古族为中心的少数民族收继婚制度是以少体现了阶
6、段性变化的特点。根据史料记载,在元代数民族习惯法的形式产生并发展而来。考蒙古的源汉人等没有收继婚姻形态的民族中,收继婚姻在法[4]流,可知蒙古收继婚是前代一脉相传的风俗。无律上先后经历了由初期鼓励、盛行到中期的限制、论是元初还是终至元末,蒙古人的收继婚制度一直最后变为严格禁止的过程。存在,并且都处于元代法律的保护之下。成吉思汗至元八年(1271年)以前,即元代建立以前,在《大礼撤》中曾明确规定:“父亲死后,儿子除北方蒙古国统治下的汉人中有收继婚姻的存在。按了不能处置自己的生母之外,对父亲的其他妻子或《元典章》上最早关于汉人收继婚的诉讼案件发生可以与之结婚,或可以将他嫁与别人。”
7、这表明蒙在至元六年(1269年)。当时有位叫许迎仙的女古法承认收继婚的合法性,在法律上是给予保护子,其夫刘瘦汉是上门女婿,年限为十七年,但上[5]的。门仅三年就死亡,许家想另招婿,但刘家想让刘瘦蒙古族的收继婚具有平辈间收继和晚辈间收继汉的两个弟弟中一人收继,于是之间产生诉讼纠两种形式。《元史》中称之为“国俗”,即“父死纷。后此案由枢密院承中书省,判决由刘之弟收继[6]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在《元朝秘史》其嫂许迎仙。虽然当时并没有规定汉族收继的相关中记载,当朵奔蔑儿干的妻子阿兰豁阿在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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