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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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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式婚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仪式婚/登记婚/事实婚/传统习俗 内容提要:举行结婚仪式是我国延续千年的传统习俗,建国后我国《婚姻法》将仪式婚一举废除,对仅仅举行仪式的“结婚”一律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事实婚姻长期困扰着司法界。仪式婚虽欠缺登记要件,但如果当事人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那么在法律上仍按未婚对待显然是对社会现实的漠视。如果能够正确地认识结婚仪式的公示作用,这种传统习俗可以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实施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建议对仪式婚予以弱度保护并建立转正制度,这将比彻底否认仪式婚的法律效力或建立补办登记制度更切合中国的社会现实.L.编辑。 一、从仪式
2、婚到登记婚的急剧变革 仪式婚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仪式婚/登记婚/事实婚/传统习俗 内容提要:举行结婚仪式是我国延续千年的传统习俗,建国后我国《婚姻法》将仪式婚一举废除,对仅仅举行仪式的“结婚”一律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事实婚姻长期困扰着司法界。仪式婚虽欠缺登记要件,但如果当事人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那么在法律上仍按未婚对待显然是对社会现实的漠视。如果能够正确地认识结婚仪式的公示作用,这种传统习俗可以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实施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建议对仪式婚予以弱度保护并建立转正制度,这将比彻底否认仪式婚的法律效力或建立补办登记制度更切合中国的社会现实.
3、L.编辑。 一、从仪式婚到登记婚的急剧变革 就结婚的立法政策而言,各国因自己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传统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有事实婚主义、仪式婚主义和登记婚主义3种。事实婚主义没有任何结婚形式的要求,法律仅依据男女共同生活之事实就承认婚姻的法律效力,其主要缺陷就是国家无法贯彻其婚姻政策。仪式婚主义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一定的宗教仪式或习俗上的仪式。仪式婚简便易行,但由于仪式并无明确的判断标准,这就有可能使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相比较而言,登记婚主义具有更多的优势,以结婚登记来判断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其公示力较强,也容易查证核实,能够有效维护
4、社会伦理。当然,登记婚主义并非完美无缺,一旦欠缺登记程序,就容易导致事实婚姻的产生,所以在登记婚主义下如何保护事实婚姻便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目前在这3种立法政策中,事实婚主义已经逐渐式微,仪式婚主义和登记婚主义已居于主导地位。 依中国古制,素来注重结婚仪式,而结婚仪式又以“六礼”为主。按照“六礼”,结婚程序大致如下:问名、纳彩、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六礼”之制,始创于西周,延续至明清,前后达几千年,后因时代与地域不同而有所改变,但大致遵循古礼。时至今日,媒人、定婚、彩礼、迎亲等习俗在中国的不少地区仍普遍存在,可见中国举行结婚仪式的习俗渊远流长。新中国
5、成立以后,着手对全部社会制度进行根本改革,于是通过立法将仪式婚一举废除,转而改采登记婚,判断婚姻成立与否丝毫不受仪式之影响,这种激进的改革引起了法律制度与传统习俗之间的激烈冲突。新中国为什么要废除长期存在的仪式婚而改采登记婚?建国之初,封建婚姻制度对人们的影响根深蒂固,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干涉寡妇再婚以及童养媳、早婚等违法现象大量存在,因此为了摧毁旧的婚姻制度,确保新的婚姻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国家希望通过办理结婚登记监督婚姻的合法性。[1]实际上,婚姻登记机关的任务并不是仅仅办理婚姻登记,它同时又要承担新婚姻制度的宣传者和保护者的角色,从而引导
6、人民群众与旧的婚姻制度进行有效的斗争。[2]从立法目的上观察,我国选择登记婚主义的确有其合理性,但民间流传已久的习俗根本不可能因立法者的一纸法令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这种激烈的法律改革因此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二、对立法机关废除仪式婚的分析检讨 新中国于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婚姻法》。这两部法律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登记婚主义,但对于没有办理登记的仪式婚该如何处理均未作明确规定。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修改后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
7、处理。”通过对以上立法资料的简单梳理,我们发现,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前立法机关对仪式婚的态度尚不明朗,但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态度则非常明确,那就是没有补办登记的仪式婚将不受法律保护。事实表明,虽然我国在立法上确立了登记婚主义,但民间一直在进行着顽强的抵抗,举行婚礼而不办理登记的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未免使社会现实与法律制度之间严重脱节。由此观之,我国的仪式婚保护问题并没有因为婚姻法的修改而得到妥善解决,关于登记婚主义的利弊得失仍然值得深入地分析检讨。 1.没有把握好“变法”的合理限度 法律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尤其是在“变法
8、”之际,立法者必须合理地掌握其“度”,如果激进的改革超出民众所能承受的范围,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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