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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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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农村仪式婚的效力及法律保护论文摘要婚姻家庭是社会机体的基木构成单-位,因其承载着特殊的补会功能而渐渐被制度化。我国的姙姻制度从古代的仪式婚演变为今天的登记姙,经历了一系列法与礼的碰撞,这一点从我国司法界对事实婚的立法态度变化上己有充分体现。曾一度被视为是封建陋俗的仪式婚有着其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公示功能,国家法在承认其具令i定效力的基础上应作出适当调适,对仪式婚给予法律保护。论文关键词仪式婚姻登记婚姻公示弱度保护仪式婚是指当事人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在履行一定的宗教仪式或习俗上的仪式后即被人们认定为完婚,而不进行登记的婚姻形式,即事实婚姻。在当今社
2、会,由丁民间传统习俗的影响和其他一些客观原因,导致仪式婚仍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存在,特别是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甚至在有的地区,仪式婚较之登记婚更为人们所认可。在司法屮忽视民间人屋存在的仪式婚,不仅不利于法制与民俗的统一,反而为违法婚姻者捉供了可乘Z机。因此,理性对待仪式婚,对仪式婚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并将对仪式婚的保护纳入法律轨道,在有效利用这种传统习俗积极价值的同时,还能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完善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一、仪式婚形成与发展的原因分析综合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仪式制以当事人履
3、行一定的仪式作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登记制是以履行登记作为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既需登记,又需举行仪式,两方而程序皆具备婚姻始得成立。日就我国是实行单一登记制的国家,仪式婚虽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但这种现象在我国的许多地区仍然存在。仪式婚Z所以具有如此长久的牛命力,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其形成的历史背景述行分析。早在西周时期的我国法律就明确规定,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且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姻方可成立。历朝历代关于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虽在具体操作上略令不同,但都将结婚仪
4、式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从古至今在我国的风土人情中,结婚仪式一经举行,即具有公示宣告的作用,结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即为当地居民所认可。长期以来的传统文化影响导致在实践中,仍有很多人只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为我国现行的单一登记婚制度显然是相悖的,也因此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应当补办”的规定。再从现实的角度分析,仪式婚为何会长期存在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还归因于一些现实性的客观因索。具体有:(1)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
5、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2)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口捉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3)婚姻登记搭卒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牛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4)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車耍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以上的论述说明了仪式婚习俗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应对其法律效力进行肯定并对其加
6、以一定保护,使婚姻法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二、对仪式婚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一)否定仪式婚具有法律效力,不利于对民间传统习俗的尊重与顺应传统习俗是一种在历史上形成并延续到现在、能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牛重耍影响的精神力量。虽然我国从建国初期即确立了登记婚制度,但绝大多数新婚夫妇办理了结婚登记Z后,仍会举行结婚仪式、宴请宾朋,其至有的地区认为只要举行了结婚仪式就算真止结了婚,是否进行登记反而无所谓,所以民众很难接受仪式婚不受法律保护的说法。且从客观效果来讲,婚姻登记可以使当事人结婚的资料作为档案资料长期保存,远期效果不错,但对于当事人登记结婚的
7、事实,除了登记人员和结婚当事人明确知道外,其他不特定人往往并不知悉。而在公众场合举行结婚仪式,很多不特定人对以迅速获悉当事人结婚Z事实,可见婚姻仪式的短期公示效果远远超过登记。新传统形成并取代IH传统的过程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任何美好的制度设计若没有传统力量的支撑也很难得以为继。因此,国家若试图强制取缔传统的民间习俗,势必会造成法律与民俗的冲突与碰撞,与立法者的最初立法设想背道而驰。(二)否定仪式婚的法律效力,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如上所述,否定仪式婚的法律效力,在客观上无视传统习俗对维护婚姻家庭生活所起的积极作用,反而不利于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幸
8、福和家庭稳定,口会遗留大量的社会问题。法律的作用在客观上体现为对一切社会成员均有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而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其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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