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平等权第一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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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宪法平等权第一案的报道

2、第1 身高不够找工作遭拒首例宪法平等权案被受理招工单位在招工启示中规定身高,因身高不够而被排除在报名对象范围之外的四川大学毕业生蒋某,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昨(7)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决心为自己的学生讨说法担任原告蒋某诉讼代理人的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周伟博称,该案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昨晚,该案当事人川大法学院学生蒋某接受采访时说,自己身高虽只有1米65,但学业优良,其他条件均符合招工方广告中的报名资格。“如果让我参加招工考试没考过,那我还想得过去,但现在仅因为身高不够我竟失去了报名资格!”蒋某气

3、愤不已。据了解,在听到学生这一遭遇后,老师周伟博副教授毅然决定担任蒋某的诉讼代理人。昨(7)日,蒋某在武侯区法院拿到了受理通知书。周伟博副教授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全国还没有类似案例被法院正式受理,因此这起官司是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也是中国1954年宪法以来首例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宪法平等权行政案。另外,根据中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男性的平均身高接近1.68米,而在四川省,有40%左右成年男性身高不到1.68米。周副教授认为这起官司意义重大而不在输赢,能进入司法程序,就连被告方也能为中国法律做出很大贡献。昨日晚8时,此案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一自称姓陈的女姓工作人员

4、说确有此事,他们正在“做准备”。原告:侵我平等权政治权在周教授出示的行政起诉状中,原告诉称,2001年12月23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原告为2002届普通高院校应届毕业生,身高未到被告规定的高度,但符合其规定的其他条件招录报名资格。仅仅由于身高的原因,被被告拒之招录报名对象的范围,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

5、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该广告中“男性身高不到1.68米,女性身高不到1.55米”作为不属招录对象,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取消报名资格的身高歧视限制。《天府早报》2002-01-08(蔡宇)国内首例宪法平等权案引发强烈反响昨(8)日,本报独家报道的川大学子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工限制身高侵犯其宪法赋予平等权一案,在成都及全国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多名法学专家就这起国内首例宪法平等权案纷纷发表看法。法

6、院受理是突破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负责立法工作的蔡定剑副组长表示,这起案子能被法院立案受理,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蔡定剑说,作为最高法,宪法往往被束之高阁而未被加以实施,目前与宪法配套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尚待完善,宪法赋予的权利能否通过诉讼来实施?蔡定剑希望这起诉讼案能够启动这一机制,并表示将对此案进展予以关注。关键看工作与身高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从事宪法研究的廉希圣教授认为,此案涉及平等权和职业对个人特殊要求这一对矛盾冲突。招工单位应说明身高与这一工作的直接关系。对直接引用宪法解决纠纷降低了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地位的说法,廉教授明确表示:是法就应适用,不

7、存在降低宪法地位的问题,“直接引用宪法,处理的案例在国外就有很多”。行政单位不应如此规定“此风不可长!”四川大学法学院王雪峰副教授态度鲜明地说,目前社会就业本来就很艰难,而用人单位还在“入口”死卡,这有违起码的平等原则。王副教授毫不隐晦地表示,他坚决站在原告方一边。据专家介绍,公民具有宪法所赋予的成为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作为国家行政单位的招聘方不应作有违平等的限制。而私营单位却具有用人自主权,可对用人提出具体要求。用此案原告代理人周伟博副教授的话来说“如果招聘方是私营,那这个案子就不好说也没意义了”。求职大学生为第一例叫好这起官司引起了曾有过类似遭遇的应聘者,尤其是

8、大学生们的强烈反应。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98级学生陈浩为蒋某击掌叫好:“我也曾因身高不符合招聘方规定而失去一次绝佳的工作机会,但当时没意识到对方有违法嫌疑。”川大法学院99级学生严达说,大学生求职不怕竞争,但怕的是连公平竞争的机会都没有。也有对招聘方行为表示理解的。四川师范大学物理系98级学生李某认为,用人单位有选择权,对应聘者条件作相关规定很正常,恰恰这也是就业竞争激烈的一种体现。(蔡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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