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平等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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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憲法平等權案例分析屏東科技大學吳真真講師壹、前言--我國憲法有關平等權的規定一、平等權的一般規定憲法第七條。二、選舉平等原則憲法第一二九條。三、教育機會均等憲法第一五九條。四、性別平等及歧視禁止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五、對弱勢族群、團體之特別扶助憲法第一五三條、第一五五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第十二項。六、民族平等原則憲法第五條、第一六八條、第一六九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第十二項。七、政治參與之保障憲法第一三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三項。貳、平等權的意涵一、平等的意義「平等」與「不平等」乃相對的概念。「平等」概念,不僅是個人人權,更兼具解

2、釋所有基本權利的重要原則。而今,對於經濟上、生理上的弱者,更有以立法加以保護,以符平等之實。平等概念的探討,應由不同層次分析,而有不同的內容及平等適用的範圍:541法律、政治地位的平等2社會地位的平等3發展機會的平等4出發點的平等5實質享有的平等321二、平等權與平等原則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規定的平等,就其性質而言,究應稱為「平等權」(基本權),抑或應稱為「平等原則」(保障人權的原則)?一般言之有下述三種學說:(一)平等原則說平等應該是對應各種人權時的基準,也是客觀處理各種與人權相關問題時的原則,如此平等才能廣泛適用於各層面。(

3、二)平等權說平等權為基本權之一,故平等亦係主觀的公法上權利。當其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救濟。(三)複數規範說(複數權利說)--通說採此。平等權係一基礎性的基本權,必須與其他基本權競合,而成為複數基本權。如「考試權」與「平等權」競合而成為「考試平等權」;「工作權」與「平等權」競合而成「工作平等權」;「選舉權」與「平等權」競合而成「選舉平等權」....三、各種平等概念之意義(一)一般平等與特別平等特別平等,指在憲法上特別置意,將之特別懸為憲法要求之平等,如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平等。國家沒有極其特別的原因,不得以此種原因為差別對待。一般平等,指以上所列差別對待基準以外的平等要求。但並不表示國家

4、可恣意的差別對待。(二)立法平等與執法平等所謂「法律上」平等即立法平等,又稱為法律制定的平等,意指平等原則立法機關於立法時亦同受拘束。執法平等乃指法律適用的平等,即國家機關(行政、司法)在適用法律時,必須遵守「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亦即要求執法者對於「相同案件,給予相同的對待,不同案件,應不同的對待」。(三)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所謂形式平等,即不論對象事實如何,一律給予平等,此平等觀是著重在行政及司法權上。實質平等係要求「合理的差別待遇」--容許法律基於人民之年齡、職業、經濟狀況及彼此間之特別關係等情事,而為合理之不同規定。(四)絕對平等與相對平等絕對平等認為,只有「

5、絕對無任何差異存在的狀態」才是平等。相對平等主張採取不同的規範或不同的待遇,若能實現平等,就不是違背平等原則(五)機械平等、比例平等、機會平等、結果平等機械平等,強調均等、相等,所以與前述絕對平等的意義類似。比例平等,認為應依據各人的屬性、能力及各種相關因素,以相對的比例來分配,才符合平等原則。機會平等是指,國家應使每一個人在出發點上平等,在追求各種有利的機會時.享有立足點的相等機會。結果平等是指,國民的某一種權利或地位,應得到平等享有的結果。結果平等可以說是實質平等所追求的目的之一。參、我國有關平等原則釋憲案例分析(1) --男女(性別)平等案例分析釋字第365號解釋(83.9.23)民法

6、就親權行使父權優先之規定違憲?【背景事實】聲請人梁秋蓉之夫孫德寶將聲請人驅趕離家,並將兩人所生之次子交與聲請人撫養,繼又試圖與聲請人離婚,然均未成功。嗣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交付子女之訴,其起訴理由略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修正前)規定「父母對子女權利之行使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經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審理,仍依民法該條規定,判決聲請人之夫孫德寶勝訴確定在案。梁秋蓉不服,乃聲請大法官解釋法院據以判決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修正前)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男女平等權之意旨。【案例分析及討論】(一)本案例主要爭議點何在?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平等權爭議。(二)是否存有差別待遇?民法

7、(修正前)規範為父權優先行使親權。(三)-1本案例涉及之法規規定為何?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修正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三)-2本案例涉及之法規範之目的為何?民法乃制定於憲法頒行前中華民國十九年,即在男尊女卑的傳統文化習俗及婦女多未就業與男主外女主內的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環境下的法規範。(三)-3本案例涉及之法規範之目的之區別標準為何?男女(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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