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适用宪法“平等权”原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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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适用宪法“平等权”原则解析长期以来,银行信用卡滞纳金备受用户诟病,甚至被称为“合法的抢劫”,某些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也支持了银行的诉求。而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个案例,法官却引用宪法“平等权”原则对信用卡滞纳金说“不”,在广大信用卡用户为这一判决喝彩的同时,本文试图从法律专业视角,分析一下本案判决书说理部分的依据是否充分、妥当?被告沙某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按照该信用卡申请合约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且第三条第一款又对滞纳金作了约

2、定,即:若未能按时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按时完全还款的,除应按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要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能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截止2015年6月8日,沙某某欠付银行信用卡欠款共计375079.3元。故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沙某某辩称,对于银行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同,但请求能够对滞纳金予以减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事实和相关宪法与法律条文,做出判决:被告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5年6月8日的本息375079.3

3、元及从2015年6月9日起的利息。其中,银行要求的滞纳金被否决。争议焦点:法官适用宪法平等权原则否定银行关于信用卡滞纳金诉求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该案最引人关注的是判决书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所谓的的平等权原则。判决认为:“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法官的上述论断被称为“用宪法原则否决银行信用卡滞纳金第一案”。但

4、是,该案如果从法律的专业视角看,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是否妥当呢,恐怕值得商榷。第一,信用卡滞纳金的性质。现行法律中明确提到“滞纳金”这一术语的,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由此看出,滞纳金应当是一个行政法领域的概念,是行政强制执行罚中的一种,产生的基础是公法之债的不履行。对照分析一下信用卡滞纳金的产生基础与征收主体,信用卡滞纳金的产生基础是基于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签订的信用卡申请合约,

5、而信用卡滞纳金的征收主体则是银行,但无论是四大国有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均属于企业性质,而不是行政机关。因此,信用卡滞纳金显然不符合上述滞纳金的特性。下面分析一下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看出,违约金的功能主要是督促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其次是补偿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对违约方进行惩罚。本案中,从信用卡申请合约第三条约定的内容可看出,约定无非基于下列目的:督促持卡人及时还款;若持

6、卡人不及时还款,需要赔偿给银行造成的损失的同时还要承担额外的责任。此约定内容完全符合违约金的特性。既然信用卡滞纳金属于违约金的范畴,那么,本案中法官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律中对违约金的规定审理本案。《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以及公平原则在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相关指导意见中,有更为具体

7、的体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六条中对此也有具体的论述。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本案中,法官可以合同法的基本规定为基础,结合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意见对本案作出判决。第二,法官的法律解释权。谈到法官的法律

8、解释权,最典型的案例当属河南种子案。该案的法官针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的争议,在判决书中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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