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析“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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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评析“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于是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起诉中写道: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制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请求确认“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停止发布该内容的广告等。此案2002年1月7日一

2、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就立即成为一个法律界、学界和新闻媒体关注和争论的话题。而蒋韬的代理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伟将本案称为“中国法院受理的宪法平等权利的第一案”。  二、分歧意见7试评析“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于是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起诉中写道: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

3、制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请求确认“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停止发布该内容的广告等。此案2002年1月7日一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就立即成为一个法律界、学界和新闻媒体关注和争论的话题。而蒋韬的代理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伟将本案称为“中国法院受理的宪法平等权利的第一案”。  二、分歧意见7  此案件涉及三大争论焦点:1、是否存在法律缺位?一种观点认为:此案中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不是普通的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劳动法》。担任公务员按公务员管理条例来说是一种劳动权利也是一种政治权利,身高的限制侵犯了

4、平等权,进一步侵犯的是公民担任国家公职的政治权利,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平等权并不在此范围内,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治原则,此时只好援引宪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并非所有的平等权诉讼都是宪法诉讼,引用宪法条文来做判案依据,但不一定要用宪法来救济,宪法的使命是一个的“宣告”的作用,但最后的赔偿或救济还是要依靠其它的法律,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此案有下位法可循。第一是有《宪法》第33条规定;第二是有《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不能因性别、种族和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第三是《公务员条例》第2条规定的公务员平等公开择

5、优的选拔原则;第四是《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用法律法规能得到救济的,就不必引用宪法。2、平等是原则还是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平等是一个法律原则,因为平等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另一种观点认为,平等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权利,这种观点认为,把平等看作是法律权利是现代社会走向法制的结果。第三种观点认为:平等既是法律原则也是法律权利。3、宪法诉讼会泛化吗?在有学者肯定平等权案件进入司法诉讼是我国法治的一个进步的同时,也有学者表示了担忧,那就是担心宪法诉讼会泛化。有学者认为:宪法诉讼案件多了,各级基层法院纷纷仿效,这就意味着一个地方的法院可以挑战国家立法机关,所以只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引用宪法,一是立法不

6、作为,二是出现立法危机,如立法机关公然否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司法机关不能跳过法律法规去引用宪法。  三、评析意见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广告侵犯了他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在此,我们从招录广告的内容来展开分析。此招录广告的内容中包含了男女身高条件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果公民不符合招录广告中的身高条件,公民将没有资格参加考试,因此更谈不上担任国家的公务员,这样公民平等的参政权将得不到实现。被告通过一纸广告以男性168公分、女性166公分为界限在公民之间划开了一条鸿沟,对身高不同的公民进行了不同的对待。这样问题就集中在成都分行对公民设立的差别对

7、待是属于合理差别,还是属于身高歧视?平等仅仅是一项起指导性的原则,还是能够作为一项具体的权利?7  笔者认为:此案中成都分行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平等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权利。平等一直以来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特别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为大多数的国家所采纳,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原则,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平等的原则以期在整个社会实现一种制度意义上的平等(社会正义),然而对于社会中作为个体的个人来讲,一种抽象的平等原则显然无法保证其个体平等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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