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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住宅建设行为,促进土地节约和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原住农民(户)和城镇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以居住为目的的私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第三条办法所称
2、原住农民(户)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和居民小组人均集体农业生产用地(不含零星自留地)在亩以上的居委会自然出生或婚姻迁入或因国家建设移民安置在本村(居)委会长期居住,并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它方式承包经营本村(居)委会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住户。城镇居民是指居住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原住农民(户)以外的所有居民。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第五条原住农民(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建设区域在县城规划区内分为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第六条县城规划区内,属国有
3、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第七条县城规划区征用(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按《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第二章县城规划区内原住农民(户)建房管理第八条公寓楼安置区是指在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多、中、高层住宅安置被拆迁户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集中联建建设区是指原住农民(户)在规划确定的农民建房小区内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自行联体建房的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是指按照村庄统一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进行建房的建设区域。公寓楼安置区范围
4、:老城区:西抵三江口铁路桥,东至财政局,北临焦柳铁路,南达禮水;东城区:西抵财政局,东至机场路,北临焦柳铁路,南达澧水;南区:西抵渔场路,东至新建路,北临澧水,南抵石长铁路沿电厂专用线接月亮路。集中联建建设区范围:老城区、东城区、南区所属双红社区居委会、谍阳社区居委会、观山社区居委会、荷花社区居委会、新厂社区居委会、永固社区居委会、刘家坪社区居委会、双新社区居委会、月亮山社区居委会、天供山社区居委会、曹家棚社区居委会、陈氏祠社区居委会除公寓楼安置区以外的区域和易家渡镇的杨二汊社区居委会、易家渡社区居委会,二都乡的卫星村、土山村、千烽村、南峰村
5、、牌楼村所属区域。公寓楼建设区和集中联建区外远郊私人建房区范的县城规划区。新老S304省道石门县城至慈利段、S303省道双红社区至新关镇集镇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夹山路、红蔡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私人住宅。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具体范围以县城规划管理部门公示的石门县城规划区私人建房安置区域规划方案图为准。第九条县规范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协调机构负责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寓楼安置区和农民建房小区建设工作。第十条公寓楼安置区的建设资金来源:征地
6、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及相应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征地项目应支付的公寓楼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选择公寓楼安置对象的应交购房款;其它可用于公寓楼安置区建设的资金。第十一条公寓楼安置区的规划设计要满足原住农民(户)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公寓楼安置区可按小区建筑总面积适当的比例建设经营、办公及其它公共服务用房和堆放生产用具的杂屋间。经营性用房产权归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随意转让,优先安排该小区安置户承包和租赁经营。经营性用房的收益必须优先满足小区的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维护的需要。第十二条公寓楼安置区内凡因建设项目征用(收)集体土地宗地拆迁安置户在10户以上
7、的,必须按规划修建公寓楼予以安置,其安置户不愿选择公寓楼安置的,按《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宗地拆迁安置户在10户以下的可选择公寓楼安置、货币安置,也可选择按规划进入农民建房小区实行集中联建。第十三条公寓楼建设按照农民建房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及相关手续,并享受农民建房税费政策。第十四条公寓楼安置区内属本村(居)委会D级危房的原住农民(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原住农民(户)建房只能按规划进入农民建房小区实行集中联建,或申请进入公寓楼安置。对申请集中联建的原住农民户应在《规划用地许可证》颁发前拆除原有房屋并退基还耕,经村(居)委会、
8、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农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对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的,在办理公寓楼安置房入住手续前,应拆除原有住宅并退基还耕。第十五条公寓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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