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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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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根据、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村(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以居住为目的的私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第三条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成片、节约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二章私人住宅建设规划控制区域划分及管理第四条私人住宅建设区域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分为城市公
2、寓楼安置建设区和城市郊区建设区。城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域范围:略城市郊区建设区域范围: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域以外的区域。第五条城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私人住宅管理:(一)村(居)民一律不准新建“一户一宅基地"式私人住宅,符合私人住宅分户建房条件的村(居)民可申请购买公寓楼安置房或其他形式的补贴性质住房。(二)经过房管部门技术鉴定,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村(居)民可提前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房或其他形式的补贴性质住房。经过房管部门技术鉴定,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已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又未进行安置的,允许进行维修加固;其他范围的D级危房,除尘滤布按照集
3、约用地、节约用地、不重复拆建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的,允许按原规模翻修。第六条危房等级由房产管理部门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城市郊区建设区内的村(居)民不得在村(居)民点规划范围外新建私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分散的私人住宅,推行成片集中联建。因自然灾害损毁等原因需拆除改建的零星私人住宅,应按照"拆旧建新、旧宅复垦”原则,在村(居)民点集中建设。第八条城市郊区建设区内私人住宅建设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村(居)民私人住宅每户使用耕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
4、96平方米。(二)村(居)民私人住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含3层)。第三章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九条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入住公寓楼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需要翻建改建的;城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按第五条第(二)款执行;(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村(居)民无房户;2.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三)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1
5、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再婚者按本条(二)项办理;(四)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种植或养殖,履行相应义务,且迁入时间满1年以上的无房户;(五)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等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十条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审批:(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以及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三)村(居)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的;(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
6、住房补贴的;(五)从城镇迁入农村的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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