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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07〕16号(2007年9月10日)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日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村(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以居住为目的的私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 第三条 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第二章 私人住宅建设规划控制区域划分 第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区域在城市规划区内分为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和城市远郊建设区。 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域范围: (一)武陵区:东至铁路,南至沅江,西至金丹路,北至竹根潭路、铁路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岩坪村、聚宝村、
3、合兴村、竹根潭村等行政村(社区)。 (二)鼎城区:金霞大道与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停车场村、福广村、三滴水村、孔家溶村、王家铺村、郭家铺村等行政村(社区)范围,鼎城区政府划定的其它范围。 (三)德山开发区:东至东风河,南至兴德路,西至枉水,北至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崇德社区。 (四)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社区、戴家岗社区、七里桥社区。 (五)村(社区)组成建制、成街区被征用、转用的区域。 城市远郊建设区域范围: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域以外的区域。第三章 公寓楼安置建设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4 第五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是指统一规划,
4、土地行政划拨,市政公用设施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小区,其房屋可依法上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的建设必须按规划实施,村(居)民一律不准新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私人住宅。 第六条 人均耕地0.1亩以上的村(社区)、组中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可按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进行改建。 第七条 人均耕地0.1亩以下的村(社区)、组中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不允许改建,村(居)民可提前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房或其他形式的补贴性质住房。 第八条 符合私人住宅分户建房条件的村(居)民可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房或其他形式的补贴性质住房。
5、 第九条 人均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公布;危房等级由房产管理部门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也须鉴定)。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城市远郊建设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确需对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进行变更调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村庄规
6、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应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垃圾收集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充分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十三条 村(居)民私人住宅建设执行“一户一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私人住宅建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村(居)民私人住宅每户使用耕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6平方米。 (二)村(居)民私人住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建设私人住宅,不得在村(居)民点规
7、划范围外新建私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分散的私人住宅。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改建的零星私人住宅,应按照“拆旧建新、旧宅复垦”原则,在村(居)民点集中建设,不宜原地改建、扩建。 第十六条 未编制规划的村(社区)、组,一律不准审批私人住宅(危房除外)。 第十七条 禁止城镇居民以任何形式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宅。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十八条 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 (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8、私人住宅收购)的;4 (三)村(居)民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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