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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08〕67号(2008年6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2004〕23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
2、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私人建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住民在已依法登记或审批的房屋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享受农村经济分配的农户因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而在其户籍所在行政村集体土地择址新建居住房屋的活动。第三条县城规划区是指《泰顺县县城总体规划(2002—2020年)》确定的罗阳镇规划控制区(含《县城新城区分区规划》范围内控制区)。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私人建房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是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监督管理的主管部
3、门。县房管、公安、环保、文化、水利、工商、消防、环卫、城建管委办等部门和罗阳镇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私人建房必须符合罗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泰顺县县城建设规划,切实做好排水、通风、采光、施工等方面与相邻方的关系。第七条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第八条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荒地,在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由分散建房向中心村、中心点聚集,鼓励集中成片建设新村或农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原则上不得单家独户兴建住宅。第二章新建第九条5新建对象为县城规划区内罗阳镇各行政村的无房户、危
4、旧房户、住房困难户等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农户。已享受搬迁安置、灾后重建等建房政策的,不列入新建对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户,可申请新建房屋。(一)申请建房户为农业户口,参与户口所在行政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并拟建房用地属申请建房人户口所在行政村集体土地;(二)申请建房户没有任何出售、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建筑物)的;(三)申请建房户必须是无房户、危旧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包括下列情形:1.申请建房户一直借(租)他人房屋的;2.申请建房户原有老屋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文保单位且无法拆除改扩建
5、,确又无其他住房的;3.因规划控制需要,申请建房户原有老屋拆除后无法改扩建、重建,确又无其他住房的;4.申请建房户未审批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或者以全体家庭成员作为一户审批建房用地后,确因家庭人口众多(5人以上,以户籍为准),且常住人口中因结婚(以领取结婚证书为准)造成人口增加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确实需要分户建房的。(四)对第(三)项第2、3目所列情形,在安排建房指标时,申请建房人必须与罗阳镇政府签订书面协议,在征用征收其原有老屋用地时,不再安排用地。第十一条新建房屋用地不得安排在县政府确定的控制范围内。控制范围包括云寿线两侧和老城区所有地段沿街的第一退(排)、桃
6、花园小区至原弹药仓库所有地段、马头岗小区、塘角、青草湾地块、城西小区至白云橡胶厂(泰庆路两侧)、三插溪水电站职工宿舍北侧至泰一中地块、城东小区已征规划范围、南外村Y和Z地块已征规划范围、新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容易引发地质灾害地块及有土地权属纠纷地块。第三章改扩建第十二条改扩建包括改建、翻建、加层、升高和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房屋改扩建。(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二)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第十四条除D级危房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改扩建。(一)位于严格控制区内的;(二)位
7、于道路规划红线内的;(三)占用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公用绿地的;(四)压占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的;(五)改扩建后加剧影响道路交通或消防安全的;(六)位于按照规划实施并已建成区域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改扩建的其他情形。严格控制区是指新城区、城北路延伸地块、县长运公司周边地块等(详见附图)。5第十五条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已依法领取权属证件并经有资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D级危房,居住人无其他住房又难以易地建房的,可以进行改建,但建造时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第十六条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证老宅改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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