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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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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完善农村居民建房服务管理体系提升民居特色风貌的若干意见》(县委〔2018〕44号)文件精神,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进一步优化城乡布局,有序推进农村居民(以下称村民)集聚建房,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大花园,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布局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农民集聚建房的意见》(衢政发〔2016〕14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县行政区域除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外的村民建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为:龙洲街
2、道辖区内的西门、北门、新桥头、驿前、方门街、兰石、柳村,东华街道辖区内的桥下、桥蔬、鸡鸣、小高山等11个行政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郊村”为:东华街道辖区内的十里铺、唐尧、湖底叶、新建、横路祝、高仙塘、下杨、童家、项家、槐王、张王,龙洲街道辖区内的曹家、白坂、山底、后厅,詹家镇辖区内的詹家、石亘、前游、浦山,小南海镇辖区内的茶圩里、周红畈、翠光岩、汀塘圩,湖镇镇辖区内的张家埠、范家、杨家等26个行政村(以城市规划控制区城郊村布局图为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园中村”为模环乡辖区内的湖塘殿、茶场新村、大冶、琚家、凤基坤、白马、虎龙、西元、王北斗,小南海镇辖区内的下章等10个行政村(以龙游
3、开发区规划图为准)。第三条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管理是对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新建、扩建农村住宅活动的管理。村民建房用地指农村农业家庭户以农村村民名义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五条按照“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的要求,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审批。根据《龙游县域乡村建设规划(2016-2035)》,将全县自然村庄划分为“集聚村”
4、“控制村”和“萎缩村”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管控。(一)集聚村:是指现状基础、资源禀赋与建设用地条件较好,区位、交通等外部支撑条件优越,整体具备较强发展和集聚潜力的,规划期内予以适当增量建设的中心村。集聚村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鼓励村民以宅基地换公寓、鼓励跨村集聚建房。(二)控制村:是指现状综合条件和发展潜力尚可,规划期内以存量改造为主,不再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自然村。原则上以旧房改造提升为主,允许在村庄扩展边界内利用闲置土地“填空补缺”安排新建,以及进行环境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三)萎缩村:是指现状综合条件较差,外部支撑条件改善空间不大,整体发展潜力较弱的自然村,除不
5、再新增建设用地外,还需严控现状建成区,不准审批建房。第六条乡镇(街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批。完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农房设计”+“农村特色风貌规划”的“5+1”乡村建设规划体系,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明确村庄布局、功能定位、建设边界、开发强度、建设风貌等内容,优化村民建房空间布局。在编制(修编)村庄规划的同时,对于建设项目较多的村庄和中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还要全面开展村庄设计和村居设计。农房建设要严格服从村庄规划设计的统一管理,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各乡镇(街道)应
6、根据不同地貌单元的村庄、不同沿线景观带的村庄以及不同传统风貌的村庄,组织编制村庄风貌特色控制规划。加强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风格、色彩、高度、材质引导和管控,规划部门要做好彰显浙西民居龙游风貌的民居风格设计,为村民提供通用图集,形成地方特色。农房设计要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要求,在确保安全性的同时,还要坚持传承创新和彰显特色的设计理念,科学配置功能的空间,探索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浙西民居龙游风貌”新模式。第三章建房条件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可申请宅基地。(一)常住人口中具备下列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1.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有一个子女已婚的或年满35周岁未婚,可单独
7、分户;2.分户后父母应随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建房。(二)现有住宅人均建筑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65㎡)需要扩建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或因危房、灾毁、地质灾害等需要重建、迁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不符合村民建房“一户一宅”规定的;(二)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含分户人口)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标准(65㎡)再申请宅基地的;(三)依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建房条件而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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