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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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昌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方便群众,有效制止个人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会昌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县城规划区范围为:北至绵江与瑞金交界处,南至206国道与会杉线连接线交汇处,东至文武坝中学往东200米,西至岚山自然生态保护区范围。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审批原

2、则第四条停止县城规划区内所有个人使用划拨或集体土地新建房)1(除县政府规划和组织的旧城改造项目外)的审批行为,严格控制现有房屋的改建和扩建。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危旧房,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准予改建、扩建:1、经具有技术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等级属D级的;2、经调查核实,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住所的;3.符合县城第三轮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4、不属于县政府确定的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区域,或是在县政府依法确立的土地征用、收储范围以外的;5、不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建设用地范围内(50米)的;6、符合《江西省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规定,四至邻里无纠纷的。第六条划拨

3、土地必须按规划用地性质及土地基准价缴交土地出让金。第七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区及城中村规划建设点,可以按规划批准建设,但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三层以内。第八条拆迁安置区及城中村规划建设点不得规划在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设用地上。第九条任何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进行建设。第十条因全部或者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第十一条控制个人住房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三层以内。第十二条个人建房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所需材料;(―)居民个人建设申请;(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房

4、产证件复印件(验看原件);(三)户籍证件复印件(验看原件);危房签定书、规划红线图;(四)四邻意见(邻居签字后按手印或加盖个人印鉴;(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文武坝镇审查意见。(六)国土部门审查意见。第十三条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改建、扩建的住房,由土地权属人或委托人持建筑方案图到县建设局,凡资料完备,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县建设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之原因。第十四条在县城总体规划中不允许就地改建、扩建的或在规划道路两侧建设用地50米内的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等级属D级的,可以优先在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选择住房。第十五条个人建

5、房必须严格遵守规划管理和其它有关规划,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房屋竣工后由县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第十六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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