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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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山县县城规划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兴山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个人住宅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县城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即东从邓家坝山脚至寒溪口至液化气站;南从北斗

2、坪至柚子树大桥至腰子坪至公墓区;西为县政府办公大楼后山截洪沟;北从古洞口发电厂至古洞村朝阳一带。总面积8平方公里。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居(村)民自行出资建设、使用的住宅。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居(村)12民点的规划编制及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宅用地的管理工作;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宅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古夫镇政府、社区(村委会)负责协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违章行为的查处

3、;县公安、法院、公路、电力、供水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个人住宅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质量第一、安全施工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五条任何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和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服从规划管理。居(村)民有权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行为。第二章申请建房条件第六条凡户籍不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居(村)民,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域内建房。户籍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居民禁止使用集体土地建

4、房。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方可申请新建住宅:(一)12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有住房被征收,按政策可以新建的;(二)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灭失或因灾须搬迁避让,确需新建的;(三)原有住房被鉴定为危房的。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方可申请改造住宅:(一)老城区需要按规划改造的;(二)已建住房需要在现有楼层上进行平改坡的。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新建住宅:(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承包合同、林权证和户口簿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40平方米

5、,分户后户均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的;(二)因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原有住房被征收,按政策可以新建的;(三)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须搬迁避让,确要新建的。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改建住宅:(一)原有住房的地基基础或承重结构经鉴定确已严重破坏,维修加固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须整栋拆除新建的;(二)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灭失的。第十一条县城规划区内已有独立式个人住宅的居民,因家庭人口增长、户口结构变化而导致住房不足的一律进入住房市场购买商品房。12第十二条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

6、一规划。居民点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村民点建设用地为集体性质的,由古夫镇政府和居(村)委会负责土地调整。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新建居(村)民点必须做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用地管理、统一场地平整、统一设施配套、统一实施管理。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村民点基础设施投资由县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社区可以以成本价向建房户收取场地平整费。第十三条凡除正常婚迁、工作调动、学生毕业回原籍、合法投靠和房屋产权转让,其它一律不准将户籍迁入县城规划区内的社区。第三章规划及用地管理第十四

7、条县城规划区内按照本规定,经批准自建住宅的居(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平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禁止利用个人宅基地进行联合建房或变相房地产开发;禁止非法买卖宅基地或房地产交易。县城规划区内的居(村)12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抵押、抵债、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作它用,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第十五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新建零星的、分散的个人住宅。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准予建房的居(村)民,只能在新规划的居(村)民点内按照规划进行选址建设,在拆除原有住房后,方可按本规定申请新建个人

8、住宅。对县城的公共设施、居住区、工业园区、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等规划控制地带已建设的不符合国家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住宅,要逐步迁入规划的居(村)民点中建房。第十六条县城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房屋建筑层数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及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个人住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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