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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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县城规划区建设有序、规范进行,根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土地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因自然灾害造成主体房屋倒塌的农户、现住房经法定机构确认为D类危房的农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农户的建房管理。第四条县城规划区按分为规划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规划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农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范围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并在县

2、城规划图上标注界址进行公布。第五条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县国土、林业等部门及梅山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职责和本暂行办法规定,对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建成区管理第六条县城规划建成区禁止农户自建住房,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确需住房的,一律按就近原则,进入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或县经济开发区统建的安置区安置。属于建设开发项目拆迁的由建设开发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安置。第七条因自然灾害倒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按下列程序确认:(一)因自然灾害倒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户申请,村、镇或经济开发区审核,梅山镇或者县经济开发区公示;)危房户:

3、住户申请,村、镇或者县经济开发区审核,房管部门鉴定确认后,梅山镇或县经济开发区公示;(三)县建设局组织县国土资源局、投资办、梅山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经济开发区对经公示的对象进行集体会审并联合公示会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第八条经确认应予安置的农户,由县建设局定期汇总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或县经济开发区负责安置。第九条危房户的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执行当年的拆迁安置政策;因自然灾害倒房户,原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地上建筑物因灭失不予补偿,对其宅基地取得成本和前期开发费用,由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或县经济开发区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住房困

4、难户进入安置区,按人均25平方米选择相近面积的住房,人均平方米以内的住房面积,房价按当年拆迁补偿安置标准1:计算,超过部分执行当年市场价格,具体价格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第十条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进入安置区的农民签订安置协议,明确迁入执行的政策、交房条件、房价、价款、支付方式、保证措施、违约责任等。第十一条危房户应当按照安置协议,及时拆除原住房,协议生效后一个月仍未自行拆除的,由与农户签订协议的单位申请依法强行拆除。第十二条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对安置房的需求情况进行汇总,并据此编制安置房建设和住房困难户分期分批安置计划,报

5、县政府审批后执行。第十三条进入安置区的因自然灾害倒房户、危房户,原宅基地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收回作为储备用地,属于集体土地的由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复垦。第三章规划控制区管理第十四条县城规划控制区的农民建房,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编制规划,可以以村民组为单位实行相对集中定点建设。农民建房居民点规划和修建性规划由梅山镇组织编制,报县规划委审批。修建性规划应当确定建筑风格、楼层和檐口高度。第十五条除尘滤布农民建房必须遵循“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用地面积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第十六条进入居民点建房的农户,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按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6、履行确认程序。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农户也可以自愿依照本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进入安置区。第十七条梅山镇人民政府负责按农民建房的规定,定期将符合建房条件农户的建房申请和有关资料汇总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居民点建设由梅山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开工建设前必须与农户签订协议。协议应该约定建房地点、规模、期限、保证措施等。第十九条进入居民点建房的危房户在协议签订后,应当按协议约定将原住房自行拆除,协议生效后一个月仍未拆除的,由梅山镇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强行拆除。第二十条进入居民点建房的危房户和自然灾害倒房户经梅山镇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同意,可以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后在原址就近搭建临时用房,但迁入居民

7、点后应及时自行拆除,一个月后仍未拆除的由梅山镇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强行拆除。压滤机滤布厂家第二十一条进入居民点建房的农户,原住房应予拆除的,拆除后原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复垦。第二十二条规划控制区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但住房条件确实较差的农户申请进入居民点建房的,可以由梅山镇人民政府比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逐步安排。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梅山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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