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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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发布日期:2008-11-6 阅读次数:3280 作者:佚名                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2、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古城溪、西至玉琊溪、南至工干群水库、北至梨温高速公路,约50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由核心区、重点控制区和近郊区组成。核心区是指冰溪河以北、怀玉山大道(320国道)以南,城东路以西、金山大道以东区域;重点控制区是指三清山旅游服务区、武安山森林公园以及冰溪镇所辖的所有行政区域;近郊区是指重

3、点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含岩瑞、六都、文成、横街、四股桥等(乡)镇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农业人口。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 成立玉山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做好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在规

4、划区范围内非法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建立规划区农民房屋台帐制度。由所在乡镇牵头,公安与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对规划区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员结构、住宅用地、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帐。台帐经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作为审批的依据,确认后的台帐分存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规划、房管、监察、行政村(含村级经济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

5、建住宅。  1、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m2分户标准,又确需建房的;  2、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3、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

6、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建房。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的应向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村民小组长签字后送村委会(或居委会)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2、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派人现场踏勘,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  3、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

7、农民建房初审合格后,报县规划区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审核。  4、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5、经审批后,建房户到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国土、规划部门现场验线后按图施工。  6、城建监察大队、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对农民建房实施监督,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因规划需要拆迁的规划区农民房屋,按《玉山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办理。             第三章 农民建房(安置)区管理  第十条 以乡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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