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河镇规划区私人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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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政办发[2012]号汉滨区吉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河镇重点规划区内私人自住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村委会:   为规范我镇私人自住建房规划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紧紧围绕镇政府确定的“山上退耕建果园、山下育苗建花园、城镇扩张建家园”的发展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康中心城市私人自住建房管理办法》、《汉滨区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我镇拟定了《吉河镇重点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吉河镇重点规划区域内私人自住

2、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重点规划区域内私人自住建房规划管理,打造山水园林宜居旅游强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中心城市私人自住建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镇重点规划区内私人自住建房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私人自住建房指在我镇重点规划区域内的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新建、扩建、改建自住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吉河镇重点规划区域范围包括:吉河坝村、前进村、观新村、国庆村、油坊村五个行政村全辖区;安火路、香吉路、吉田路、福丁路全线公路两侧;镇确立

3、的集中规划安置点(镇政府阶段性的规划修编方案以政府办公会议纪要下发)。   第三条私人自住建房规划审批实行“一书一证”制度,即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私人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私人建房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私人自住建房户所在村村委会负责前置条件(是否为本村常住户口、是否独立户主及危房户、无房户)的认定把关工作,镇政府根据镇内总体规划,负责前置条件复核工作,并协助市规划局(汉滨区建设局)负责重点规划区私人自住建房的受理审批工作。   第五条按市政府(安政发〔2010〕27号)文件规定,镇内城市规划区不安排有条件进城农民自住建房;按市政府办公室(安政办发〔201

4、1〕85号)《关于加强中心城市规划区拆迁安置规划管理的通知》精神,凡未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办私人自住建房。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私人自住建房按照“从严控制、分区禁限、规范管理、提升档次”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私人自住建房必须符合规划,尽量在不宜拆迁的村庄集中建设。对近期规划改造建设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镇政府可以按照重点项目规划区要求予以临时冻结。在禁建区、限建区内确属危房的,可安排进入镇集中规划安置点。原则上不再审批单宗村民建房用地。   (二)满足自住原则。在符合规划、满足技术规范、保障

5、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私人自住建房一般控制在2-4层以下,村民新建自住房屋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4平方米/户,私人改扩建房屋基底面积不超过原房屋基底面积。   (三)从严控制原则。私人自住建房严格按市规划局提供的推荐图集进行设计和建设。一般情况下镇政府对用地选址审批和准建初审每季度集中会审一次。   (四)先拆后建原则。临街、临路有占压规划红线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取得私人自住建房准建手续后,放线开工前自行拆除。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村民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必须是本村常住户口(户口迁入本村辖区三年以上)、独立户主的无房户(有村委会的公示证明)。   第八条村

6、民申请改扩建房屋的必须是危旧房户、且一户只有一处住宅(有村委会的公示证明)。第四章 用地选址办理程序   第九条《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前置法定要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该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条 村民新申请宅基地自建住宅用地选址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核原件、提交复印件)向镇规划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姓名、住址、人口、建房理由、拟建位置、层数间数、联系电话;村审核是否为本村常住户口、无房户并签署意见。   (二)资料初审

7、,符合申报条件的镇规划予以登记,10个工作日内连同城郊(吉河)规划所组织现场踏勘;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三)经踏勘符合规划的,发给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空白意见书,村民如实填写意见书相关内容报村、镇政府审查并签字盖章后,报市规划局(区建设局);经现场踏勘不符合规划的,书面通知村民并退回申请;   (四)村民提交填写完整的意见书后,市规划局(区建设局)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在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村民持《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有效期1年)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第五章 规划准建许可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私人自住建

8、房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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