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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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01-2108:32:13作者:macheng来源:麻政规〔2010〕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一日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笫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麻城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麻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规定的城市规划区、规划强控区和西城新区。  本办法所称强控区范围是指西城新区规划控制范围、五脑山国家森林公园规划区控制范围、南湖公园规划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举水河两侧道路红线以外100米范围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因麻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城市规划区和建设用地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

3、也随之调整。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全市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市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主管部门,负责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建设、房产、发展和改革、环保、农业、林业、公安消防、交通、审计、监察、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建房条件的村(居)民个人建房,只准在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内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禁止零星建设单栋独户个人住宅。  提倡和鼓励城镇居

4、民和村民购买商品住宅。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服从管理,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功能齐全,配套建设,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笫二章 个人建房基本规定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一)按照统一规划、成片改造、配套建设的原则,有序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  (二)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要先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其他相关用地手续,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建设。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

5、划许可证实行正本、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依据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四)严禁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新建个人住宅。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土地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街道(乡镇、开发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二)农村村民

6、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不得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还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在集体土地上已建成的村民住宅,只限于在本村村民之间转让,不得向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出售、转让。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等其他用途,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涉及直系亲属之间因

7、房产继承或赠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的,应当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再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五)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房产等依法取得2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已安排异地新建的原有宅基地、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依法收回。  (六)已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未满两年但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属集体土地的交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属国有土地的交市

8、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  (七)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严禁村(居)民委员会向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供应、出售宅基地。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居住用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  第八条  强控区范围不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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