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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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城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工程建设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筑经营活动和实施对建筑市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商品混凝土供应以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等建筑经营活动及场所。本办法所称建设

2、工程,是指各类土木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第四条 建筑市场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第五条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市建筑工程管理的有关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筑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筑市场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麻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科具体执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对建筑市场管理的

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组织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麻城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三)负责办理全市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建筑检测试验单位的资质审查登记手续;  (四)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审查建设业主的发包条件和承包方的资质等级,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负责本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资格和抗震设防的审查;  (六)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对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承发包合同的执行情况;  (七)会

4、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七条 建筑业管理科职责:  (一)本管理办法中所明确的职责;  (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职责。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八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资质,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一)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三)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咨询服务等单位;(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下

5、简称“两证”)进入市场,必须按“两证”核定的主营和兼营范围承揽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越级和超越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任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和咨询任务。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建管理机构资格,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中直、省属和外地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下列人员,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6、后,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注册建筑师;(二)注册监理师;(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注册的人员。第十三条 必须到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设计图签和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凡进入麻城市市承包、分包工程项目或提供劳务的外地施工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原件);2.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外省来麻注册先由省地办理注册,外地

7、来麻先由黄冈市办理注册;3.企业所在地金融机构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4.企业法人证件;5.驻麻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委托(任命)文件以及职称证件;6.进驻我市施工的项目经理名单、身份证及资质证书;7.进驻我市施工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件。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作注册登记存档。第十六条 凡在麻城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施工企业,需要分包工程或使用建筑劳务的,须签订工程分包或劳务使用合同,并将副本报建筑业管理科备案。第十七条 本市和驻市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

8、位与外来单位联营或成建制引用外来施工企业,须报经建筑业管理科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联营合同或引用协议,报同级工商局备案。第十八条 凡在麻城市辖区内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必须向建筑业管理科交付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企业信誉保证金,待建设项目办理工程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计算。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回访。工程竣工后未发生任何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信誉保证金本息按期如数退回。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分,得分在80分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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