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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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集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对集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邮市场是指以集邮票品为交易对象的市场;集邮票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集邮票品的批销、零售、拍卖等活动,以及集邮品的制作活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

2、条规定条件,有多个集邮票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集邮票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集邮票品包括邮资凭证和集邮品。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集邮品,是指邮资凭证的制成品或者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制成品。其它国家或者地区发行的邮资凭证进入我国境内,按照集邮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集邮市场监督

3、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开展集邮票品的制作、销售业务,按照《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包括经营集邮品业务的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  其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二十日内或者工商登记后二十日内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办理集邮票品经营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经营集邮票

4、品业务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  (五)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由市场开办者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停止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应当自停止经营二十日前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并做好善后处理

5、工作。  第九条 举办展销会从事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展销活动举办十五日前,持参加展销单位目录、展销场地证明等材料,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举办集邮票品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拍卖活动举行十五日前,持有关拍卖集邮票品的目录,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依法取得《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

6、民币三十万元;  (三)有适合集邮票品交易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且符合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对设立市场的要求;  (四)具备识别邮资凭证真伪的人员和设备;  (五)有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的,应当向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  (

7、六)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联合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四条 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颁发《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

8、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继续经营的,应当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名称、市场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发证机关,交回《集邮票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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