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县城规划区内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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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城县县城规划区内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可实行预留地安置。第三条  预留地安置是指经依法批准征地后,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土地,鼓励其

2、从事二、三产业经营,从而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的一种安置办法。第二章   预留地的规模、性质、用途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度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预留地使用计划。第五条  预留地指标按征收耕地面积的5%确定,预留地面积人均累计最高不超过20平方米。预留地指标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用地指标确认书,预留地凭县政府办抄告件确定。第六条  预留地指标优先用于村(村小组)集体全部或部分成员的危房改建、迁建,其次用于村(村小组)集体公益项目的建设,最后用于村(村小组)集体或村(村小组)集体全部成员的经济实体建设。预留地指标若未首先用于安置房和危房改、迁建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

3、七条  实行政府回购预留地指标政策。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预留地指标可交由县城建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评估价核减征地成本、报批规费。村(村小组)集体选择预留地指标回购,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预留地指标回购所得的资金由村两委(村小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村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解决生产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回购所得资金的使用程序要按照征求村民代表意见、村两委集体研究、所在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禁止资金分光、花光。                第三章   预留地的管理第八条  预留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

4、总体规划。由县建设部门依法按程序核发相关证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预留地的位置和用途。第九条  预留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十条  预留地指标应相对集中使用,原则上需累加至3亩以上(含3亩)时方可使用。特殊情况需要使用3亩以下留用地的,应征得县建设、国土部门同意后,由县城建委批准。第十一条  预留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但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第十二条  预留地建设项目必须在预留地划拨后两年内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三年内开工建设。

5、逾期未审定和建设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核销预留地指标。第十三条  预留地建设项目的经营方式可以是:(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二)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租赁等形式经营。第十四条  预留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产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产权的,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预留地建设项目经营状况,应纳入村务公开的管理内容,单独建帐,定期公布,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乡(镇)政府对预留地使用和收益管理负有检查和监督的责任。第十六条  预留地建设项目经营收益原则上应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

6、建立社会保障,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也可以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第十七条 使用预留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五年内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村级经济组织、村属集体企业、合作建设的建设主体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或个人的融资抵押和担保。第十八条 预留地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和土地使用证书时,注明“村发展预留地”。第十九条 琴江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预留地的使用管理,从严审核预留地项目,严禁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为名骗取报批项目,一旦发现从严查处。第四章   预留地的费用优惠第二十条 预留地价格参照公益事业用地标准确定。第二十一条  在预留地上进行项目建设的,严格按照县有关规定办理立

7、项、报批手续,并按以下标准缴交相关规费:属于村(村小组)集体成员危房改、迁建的,按石府发[2007]41号文件规定执行。属于村(村小组)集体公益项目建设的,建设过程中所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基金类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据实收取。属于村集体经济实体建设的,建设过程中所涉规费据实收取。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建设局、县国土局负责解释。附:1、预留地划拨报批规费一览表2、石城县县城村集体预留地建房规划审批程序附件1:       预留地划拨报批规费一览表单单位:元/m2耕 地项 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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