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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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潜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2、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应符合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项规划。第四条 县城规划内集体土地征收执行统一的征收安置政策。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管理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县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10县城规划区内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县城规划区内相关乡镇为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

3、作的监督,审计机关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审计监督。县发改、财政、公安、市监、税务、人社、住建、规划、城市管理、农业、民政、信访、林业、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第六条 征地报批程序:(一)申请征地单位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拟征地范围,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征收办拟定《拟征地公告》,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组张贴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享有的听证权利等,告知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同时抄送县发改、公安、市监、规划、农业、林业、旅游、税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自《拟征地公告》公告之日起,上述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1.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2.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103.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4.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审批手续;5.以拟征收安置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6.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

5、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籍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三)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面积、应当安置人口等进行调查和勘测定界,据实填写《征地调查

6、结果确认表》,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四)《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步启动安置点区位选定、安置房的规划设计等工作,及时报批建设。(五)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批材料,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征地报批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审批。10第七条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自征地批准文件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国土资源局按《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拟订《征收土地公告》,由县政府在被征收土地区域内予以公告。(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7、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三)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征收办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由10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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