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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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颍东区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村集体资产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第二章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三条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是村集体全体成员,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村集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具体包括:(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四)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及有价证券;(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村集体的资助、捐赠的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七)村集体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村集体的债权;

3、(九)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四条建立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实现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严格履行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负责赔偿。严禁私自外借和占有村集体资产。未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固定资产或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做到账实相符。第五条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台账,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设置村级资产台账,各村按照“清查、登记、申报、建档、公示、审核”程序将资产登记

4、造册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资产管理及变动情况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备案。第六条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对外投资、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集体资产进行评估、承包、租赁、出让应经村集体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一定方式向全体村民公开,并报乡镇(街道)农经站备案。第七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应按规定向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乡镇(街道)进行备案。村集

5、体资产的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乡镇(街道)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村集体经济收入的管理第八条村集体经济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及政府补助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具体包括:(一)上级财政对村级的补助(转移支付)资金;(二)村内举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三)村集体接收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U!村集体经营收入,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出售、变卖)收入,村办企业上交收入,村集体各种投资所得的

6、投资收益,所有权在村集体的土地出让补偿收入等;(五)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种项目的投资收益。第九条上级财政对村级的补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村办公经费支出,村集体办公、管理费用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同时村级实行零招待;村内举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所议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项目;村集体接收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专款专用;村集体经营收入,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售、变卖)收入,村办企业上交收入,村集体各种投资所得的投资收益,所有权在村集体的土地出让补偿收入等必须用于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兴

7、办村级公益事业;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种项目投资收益可以用于项目建设管理维护必要支出、兴办村级公益事业。第十条除上级财政对村级的补助(转移支付)资金可用于村集体办公、管理费用支出外,其余收入均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不得用于干部报酬和村级管理支出(二)严禁截留、挪用、私分,严禁单位或个人损公肥私;(三)不得投入高风险行业;(四)不得奢侈浪费(增加不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五)不得违规乱发津贴补助;(六)其他与上述使用规定类似的支出。第四章管理机构及人员第十一条村集体资产管理,由村集体委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进行管理,

8、村集体只设一名报账会计。村级原则上保留不超过1000元的备用金,报账会计每月到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报账、记账,村集体非现金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第十二条村集体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村集体会计人员的聘用和撤换,由村委会提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农经站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村集体会计人员。村集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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