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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大学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来源:人事处]2011/4/2810:33:00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规范职工请假制度,严明纪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出于个人原因(或因工伤)不能工作,需离开岗位,均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 职工因病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假的,可以请病假。病假假期视疾病的具体情况而定,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病假假期不顺延计算。 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假的,按旷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
2、事假 职工因私事必须利用工作时间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假期要从严掌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事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事假假期不顺延。 三、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一般给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再补假十天。 四、丧假 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五天。 五、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应由本人安排在暑假、寒假或节假日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六、工伤假 凡因工受伤,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休假的,可给予工伤假。假期及待
3、遇按海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七、路程假 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按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 八、计划生育假按学校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假期时间自离岗(或离校)之日算起。 第四条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工资 (一)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区津贴,下同)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连
4、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4)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5)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者,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二)事假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工资停发。
5、 (三)婚假、丧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二、校内岗位津贴 按《海南大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请假、销假手续的办理 一、职工请假,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职工请病假、工伤假须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离校在外地请病假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及诊断医院的治疗、医药费发票等有效证明和票据,才可补办请假手续。 三、职工请假均须填写请假报告单,说明请假原由,并附上有关材料。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须及时补办书面准假手续。请假手续审批完毕后,请假报告单由考勤员妥善
6、保管备查,作为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和行政处分的依据。 四、职工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批准单位办理销假手续,上班工作。请假期满,因故还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五、因伤、病休假的职工从事有收入性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全部工资及其他待遇,并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处理。 第六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处级干部请假按照《海南大学党政领导外出报告制度》的规定办理。 二、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所在科(教研室)批准。请假二至十五天,由学院、处(室)批准。十五天以上由各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 第七条职工探
7、亲待遇及路费报销标准 一、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不含见习期)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可享受一次国内探亲待遇: (一)夫妻两地分居的; (二)未婚,与父母各居一地的。 二、已婚职工在我校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一次国内探望配偶的待遇。 三、已婚职工在我校工作每满四年可享受一次国内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夫妻分居的职工在一个年度内,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后,另一方不再享受。父母与配偶一方同居一地的,探望配偶的同时也即探望了父母,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职工探亲往返路费的报销,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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