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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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病假(一)教职工凡因病需要休息者,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或我校门诊部的诊断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始得休息。(二)教职工凡患病休息3个月以上者,复工时,需持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实行3个月的试工期,证明确已病愈,始得复工。(三)若休病假后工作不满1个月又继续请病假者,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四)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

2、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80%。2、每月病假累计超过8天,停发1个月的校内津贴;全年病假累计每满15天,扣发1个月的校内津贴。3、试工期内暂发病假工资,试工后确属正常工作的,由所在基层单位报人事处,从复工之日起恢复原工资,否则仍继续发给病假工资,并连续计算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84、教职工因工负伤疗养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受伤的,在不上班期间扣发全部工资。5、上述工作人员中,获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

3、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提高。6、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其他福利待遇不变。二、事假(一)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二)教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而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或事假期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按旷工处理。(三)教职工事假批准权限各院部处正职请假,由学校领导批准;副职请假3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批准,3天以上的,由学校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5天以内的,由单位领导批准,5天以上的,由单位领导提出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四)教职工事假一次不能超过15天,一年不能超过30天。出国(境)事假最

4、多不超过3个月。(五)事假期间的待遇1、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5天的,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照发,每超过1天,减发1天日工资。2、教职工月累计事假超过5天,停发1个月的校内津贴,年内累计事假每满10天,扣发1个月的校内津贴。83、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天,年终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30天,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4、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5、出国人员事假的具体事宜按《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三、探亲假教职工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

5、的待遇;与父母亲不住在同一地区,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一)教职工探亲假期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新婚职工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当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5、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国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不出境探望父母,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

6、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享受国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同等待遇。其他职工出国(境)探亲假按《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86、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可以出国探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7、探亲假是教职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二)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应该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如果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三)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四)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归侨、侨眷职工出国探亲其国内段往返路费

7、),在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四、产假(一)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对实行晚育(指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三)符合晚育条件的职工,在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教工护理假15天。(四)女职工晚育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可顺延。(五)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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