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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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大学文件贵大发〔2005〕92号关于印发《贵州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学院、校直各单位:《贵州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州大学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人事职工请假规定通知抄送:校党政领导,助理巡视员,校长助理。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05年10月26日印发8共印25份贵州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为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探亲假第一条凡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并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所列条件的在

2、编教职工,原则上由各单位在寒暑假期间统筹安排探亲,报人事处备案。第二条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如本人要求探亲,必须先到所在学院(部、处)办理请假手续,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探亲,不得事后补假。    第三条探亲天数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所在单位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申请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所在学院(部、处)领导批准,即可探亲。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3、,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四条 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不含飞机票)按规定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工资、津贴之和)百分之三十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据实报销。    第五条 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待转正后方可享受探亲假8待遇,上半年转正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下年度享受。    第六条 女职工要求在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当年不再给予探亲假期,但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七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

4、干部的,如符合探亲条件,仍按劳动部(64)中劳薪字第296号《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八条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待返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实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其在路途耽误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如无证明且超假的则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职工当年由于出差、学习、调研、开会、招生、借调等原因和配偶、父母团聚一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第十条 职工探亲假期满,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时(属于患急性或慢性病突然恶化挂急诊号治疗者),应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

5、疗部门证明,经单位领导审核,报校人事处领导批准,其因急病超假天数可按病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夫妻两地分居的新婚教职工,必须在结婚满一年以后,在下年度内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十二条 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探亲假分两次使用的,其探亲费用每年只报销一次。    第十三条 当年度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手续者,一律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十四条出国留学、港澳眷属、台属人员的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按国家教委〔1988〕教外综字003号文件执行。    2、港澳同胞眷属人员按〔1986〕8侨政会字第006号文件

6、执行。    3、台胞台属人员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16号文件执行。    4、自费出国人员配偶要求出国探亲,必须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到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其费用自理,探亲假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探亲期间的工资按事假对待。    5、因私出境探望亲朋好友,给假不超过三个月,请假期间停发工资及津、补贴。二、病假第十五条教职工休病假必须持有由校医院审核的病假证明方可准假,因故不按时提供病假证明者,急症必须在三天以内补办病假手续。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病假超过一个月的,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人事处审批。    第十六条教职工连续休病假超过五天以

7、上十天以下的,当月岗位津贴发80%;连续休病假满一个月的,当月岗位津贴发50%;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岗位津贴;一年内病假累计满一个月的,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第十七条教职工休病假连续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资的活津贴部分,职务工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职务工资按全额发放。    第十八条教职工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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