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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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校人字[2000]18号为加强和完善人事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劳动工作纪律观念,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一、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一)探亲假第一条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已婚教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或未婚(指从未结过婚)教职工同父母分居两地,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探望配偶在家住三十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在家住二十天,另加路途所需时间。第二条未婚教职工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

2、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另加路途所需时间。第三条已婚教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另加路途所需时间。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工应该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因此,除特殊情况外,教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中进行。如果寒暑假期短于探亲规定的假期,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按探亲假规定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在请探亲假时,一般不能请事假。第五条如本人因急病或其它原因,确需续假,要提前与本单位联系,取得领导批准。续假来不及者,返校后需交验证明。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第六条出国探亲的按出国人

3、员探亲规定办理。第七条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含路途)内,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第八条教职工需请探亲假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探亲手续。(二)事假第九条教职工事假,必须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第十条如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第十一条请事假每月3天以下者,按有关规定按日扣发校内津贴,4天以上当月校内津贴全扣。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期间需续假的,必须在原假未满前提前申请,其手续与请假相同。(三)病假第十三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请病假。病假一

4、律以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诊断证明必须由校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病人所在单位领导可按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准假。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报人事处备案。第十四条教职工因特殊病症,申请转外地治疗者,须有医院诊断建议,并经有关校领导批准。第十五条病假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到半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工

5、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第十六条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者,从请病假的下月起,岗位津贴停发。病假在三个月以上者,从第四个月起,病假期间校内津贴停发,连续病休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休职工,在病休期间不发校内津贴。(四)婚假第十七条教职工结婚时,给婚假三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视路程远近可酌情给予路程假。第十八条领取结婚证时年满二十五周岁的男教职工或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女教职工,另给十五天晚婚假。第十九条再婚假三天。如夫妻双方之一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龄者,均不能享受晚婚假。第二十条婚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往返

6、路费自理。(五)产假第二十一条女职工正常产假为九十天(如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第二十二条女性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妇女奖励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奖励产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第一胎后,带环受孕进行人工流产,第一次可以按产假休息十五天。孕期不满三个月,第一次流产,产假三十天;孕期三个月以上,第一次流产,产假四十五天。其它情况(包括计划外怀孕)的人工流产,一律按病假处理。第二十三条上环假五天,取环假一天,按产假对待。产假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意

7、见后,按规定在本单位或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二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可给未满一周岁婴儿每天哺乳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需请哺乳假者,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哺乳假最长可请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的待遇从产假期满之日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校内工资(津贴)停发。第二十六条凡独生子女生病(凭住院证明和病历),其父或母可给假三天护理,但一年内不得超过15天(限14岁以下的子女)。特殊病

8、症,酌情处理。(六)丧假第二十七条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具休情况给丧假五天。如直系亲属在异地死亡的,另给予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第二十八条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教职工,在父(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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