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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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请假规定为加强学校常规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时间,参照国务院652号文件《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制定以下请假制度。一、请假时间及审批领导1天之内,由各处(室)主任批准;1天之上3天之内,由班子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必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签字批准。二、请假规定1、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上班的应在假期期满的前一天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无故旷工。2、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批准后方可办

2、理请假手续。短期病假(一周之内):向学校说明事由并按照天数向分管领导请假。长期病假(一周以上):一律出具xxx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因病到外地就诊者:须持xxx医院或人社局医保科的转诊手续或复印件,由治疗医院出具证明。未办理以上转诊手续,到外地医院治疗所出示的病假单一律无效。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到校办理请假手续的,由亲属持病历诊断证明到学校说明原因后,再到xxx医院办理请假手续。长期在外地就医,除提供上述手续外,还得向学校提供外地医院近期的病历诊断证明和病历复印单,以便查询。教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校外

3、职业者,视为无故旷工。3、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请假。4、育龄女职工请假:在假期内,须按照计生局要求定时定点进站普查,并保证联系畅通。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单位和计生局申请延期进站普查。三、违规处理办法1、不按规定请假(或续假)无故旷工满一个月的扣除一个月工资。不足一个月的按“月工资÷30天×旷工天数”扣除。2、无故旷工,学校书面通知返校并扣除相应工资。学校三次书面通知后仍不返校上班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处理,解除聘用合同。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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